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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4-02-13 07:17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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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2013年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温瓯政办发〔2013〕102号),进一步推进教育公平,规范招生秩序,确保适龄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结合本街道瓯潘教[2013]18号文件精神,特制订2013年潘桥街道丁岙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招生工作的实施,处理招生工作相关事务。组长:张泉,成员:汪 挺  陈林丹。 
二、招生原则
(一) 坚持“就近、免试、免费”的原则。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根据户籍所在地到划定的施教区学校相对就近入学。各中小学按规定接收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禁以组织考试或变相考试方式择优选拔新生,严禁以学生的成绩或获奖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或依据,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二)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阳光招生”,加强招生信息公开,完善录取工作机制。学校要认真做好招生公示工作,做到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入学资格、报名时间、报名材料、招生办法、录取结果“七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 坚持“面向全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弱势人群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学校所招学生按常态分班,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重点班、实验班、特长班、快慢班等。
三、招生计划及学校施教区划分
2013年我丁岙小学一年级计划招生1个班,40 人。
四、招生对象和范围
我校一年级新生招生对象为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的适龄儿童。招生范围:www.dljs.net居住学士前村、丁岙村、华亭村、潘桥村的新居民子女。2006年9月1日之前出生的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缓入学证明的儿童。
招生对象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非瓯海区潘桥街道户籍,其父母有瓯海区潘桥街道房屋产权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 根据《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新居民子女就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13〕63号)精神,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暂住潘桥街道内的新居民子女,同时具备以下6个条件的,可在潘桥丁岙小学申请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1. 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居住在本街道,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2. 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本街道有相对固定居所证明(自有住所或办理房屋许可租赁合同手续一年及以上);
3. 其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街道领取《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并至报名时已在我区实际居住一年及以上;
4. 其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我街道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在本街道经商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一年及以上;
5. 其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于6月底前在我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起,至每年6月底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需一年及以上;
6. 其父母双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报名办法和时间
(一) 报名时间:7月4日、7月5日
(二) 报名地点:潘桥中心学校
(三)报名办法:具备政策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到潘桥中心学校报名,由中心学校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学校就读。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 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夫妻双方同时进城务工或法定监护人进城务工、在户籍所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义务教育对象及其法定监护人在原籍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2). 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街道有相对固定居所证明:自有住所房产证或相关居住证明,或办理房屋许可租赁合同手续一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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