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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委村庄整治工作意见

时间:2012-07-28 06:35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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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八届三次全委会和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十一五时期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就2012年加快村庄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全县省、市、县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每村至少选择一个自然村庄开展整治。启动或完善已经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建设。以乡镇区为单位在50%以上的非示范村,各选择一个自然村庄开展整治工作。

二、选点要求

作为2012年整治对象的村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结合土地整治规划的实施,必须是村庄布局规划保留的村庄;

(二)具有产业特色,群众经济相对宽裕,参与积极性较高;

(三)村组干部工作能力较强;

(四)交通较为便利,最好选择在国道、省道、县道和铁路沿线,便于组织实施,发挥示范宣传作用。

三、整治内容

(一)以“四清四改”(即清垃圾、清草堆、清路障、清乱搭建;改水、改厕、改灶、改圈)为重点,改善村庄环境和村容村貌。

(二)对村庄新建房屋要有规划设计,相对集中,尽量做到排列有序,外观整洁,错落有致;对已有房屋要做好整治,积极拆除危(旧)房和废弃猪圈、厕所、围墙等。

(三)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好通组达户水泥路或砂石路,改善生产生活环境。

(四)抓好村庄绿化,在房前屋后尽量多植树、栽花,加强对现有绿化的管护。

(五)鼓励有条件的村庄接通城镇自来水,也可以按人饮工程规划,组织实施区域集中供水。

四、工作要求

(一)各示范村要在3月底前完成村庄选点,4月底前完成村庄整治计划的编制,并报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上半年,至少启动一个自然村庄整治,村庄面貌有较大变化。

(二)各乡镇(区)在3月底前做好非示范村的村庄整治选点,并选择其中2-3个有特色的村庄作为整治示范,编制整治计划,报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上半年,全面启动所选择村庄的“四清四改”工程,村庄面貌要有一定变化。

(三)各乡镇(区)列入整治的自然村庄要编制整治方案,从群众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的最具体事情抓起,最大限度地让群众受益。

(四)在被确定为整治对象的自然村,召开村民代表或户主会议,讲清整治的目的、意义和内容,动员农户积极参与,并签定参与村庄整治的承诺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县新农村建设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县新农办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县新农办每月开展一次督查,通报各乡镇(区)工作开展情况。实行县领导、县直单位联系帮建示范村制度,明确帮建项目、工作目标。各乡镇要设立专门办事机构,确定专人办公,确保村庄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大投入。县财政安排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新农村建设项目,并争取县级以上财政对各示范村村庄整治或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省市级示范村不少于20万元,县级示范村不少于10万元。按照“渠道不乱、性质不变、用途不改、完成任务、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各类项目资金用于新农村建设。金融部门要加大贷款投放支持新农村建设。各乡镇区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新农村建设,教育发动农民积极投资投劳,“一事一议”,开展村庄整治,参与新农村建设。

(三)建立考核激励制度。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明确县直单位和乡镇(区)具体职责,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委县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对示范村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内工作不力、群众组织发动缺位、无明显成效的示范村予以淘汰,并从全县选择村组干部热情高、群众有积极性的村递补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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