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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会的地灾观念

时间:2015-09-12 21:32 来源:地理教师网 作者:云中雪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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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会的地灾观念

关于地灾,我国汉代的早期就有了比较明确的解释,即地灾和天灾一样,是天地的不常之变。但把天地灾害归因于天人感应却是不科学的。这种说法见于汉武帝时的学者董仲舒(前180—前115)的《春秋繁露》一书,他写道:

天地之物,有不常之变者,谓之异。小者谓之灾。灾常先至而异乃随之。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谴之而不知,乃畏之以威。诗云:“畏天之威”,殆谓此也。凡灾异之本,尽生于国家之失。乃始萌芽,天出灾害以谴告之;谴告之而不知变,乃见怪异以惊骇之;惊骇之尚不知畏恐,其殃咎乃至。以此见天意。天意有欲也,有不欲也。所欲、所不欲者,人内以自省,宜有惩于心;外以观其事,宜有验于国。故见天意者之于灾异也,畏之,而不恶也。以为天欲振吾过,救吾失,故以此救我也。

东汉的班固(32—92)也有类似的说法,而且发挥了天人感应的思想。他在其《白虎通德论》的《灾变》一章中说:

天所以有灾变何?所以谴告人君,觉悟其行,欲令悔过修德、深思虑也。《援神契》曰:“行有点缺,气逆于天,情感变出,以戒人也。灾异者,何谓也?”《春秋潜潭巴》曰:“灾之言伤也,随事而诛;异之言怪,先感动之也。”这就是天谴论。

(一)天谴论

从上述两段文字看,他们代表了汉代关于灾变的主导思想。就是说,灾异是上天有意识地谴告(责备)有过失的人君,希望他能够改过迁善。不然他的天下就会丧失,他的国家就灭亡。说起来也确实够危言耸听的了。按照他们的说法,必须先有一个前提,就是灾异是以人君的德行为主体出现的。先是人君失德,然后才招来天谴。那么,汉儒所推崇的远古圣君如尧、舜、禹、汤,他们那个时候,不是也出现过灾变吗?如尧舜时期有过七年的洪水灾害,汤的时候有过九年的旱灾,又如何解释呢?也是天谴吗?班固在《灾变》章的后段文字就说:“尧遭洪水,汤遭大旱,命运时然。”这就不是失德,而是尧和汤的命运,碰上灾害的时代了。可见,天谴论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

天谴论有长期的发展过程。在汉代以前,特别是先秦时期,就不是这样说法。《尚书·大禹谟》:“帝曰:降水儆予”,这是最早的说法了,这里没有天意在内。关于这次洪水灾害,战国时期的孟轲(前390—前305)在《孟子·滕文公下》中说:

当尧之时,水逆行,泛滥于中国。蛇龙居之。民无所定,下者为巢,上者为营窟。《书》曰:“洚水警予”。洚水者,洪水也。使禹治之,禹掘地而注之海,驱蛇龙而放之菹。水由地中行,江、淮、河、汉是也。险阻既远,鸟兽之害人者消,然后人得平土而居之。

他对洪水为灾的时间、原因,以及禹治洪水的方法,没有任何天意之说。

尧舜时代,大致相当于新石器时代的晚期。关于这个时代,发生过特大洪水灾害传说的地域,不仅是中国,世界许多地域,也都存在过相似的古老传说。最著名的便是基督教《旧约全书·创世纪》中的普遍大洪水。据《创世纪》的说法,这次普遍大洪水,完全是出于上帝的意志。英国早期地质学创始人之一的莱伊尔在其名著《地质学原理》(Principles of Geology)中曾比较过东西方传说的洪水灾害的不同特点。他写道:

中国人的洪水传说可以追溯到唐尧时代,大约在公元前2000年。有人说,那里的洪水是相当于《旧约全书》中所说的普遍大洪水(Deluge)。但是,根据两次参加出使中国,并详细研究过他们文献的戴维斯的见解,中国文献中的洪水记载,只是说到危害了农业,而没有牵涉到人类的普遍毁灭。大禹之所以受人崇拜,是由于他能“决九川”,把“荡荡怀山襄陵”的洪水“导注于海”。戴维斯认为黄河是世界上最大河流之一。它现在的泛滥,还可以重覆酿成唐尧时代的水害,使中国最肥沃和人口最稠密的平原沉沦于河水下面。一部分黄河现在还常常冲破人造河堤,发生最可怕的惨剧,引起政府无穷的忧虑。所以,很容易想象,如果这条河流,以前如果经受过强烈的地震震动,其泛滥程度,一定要比一般的决口大许多倍。

比较东西方洪水的传说,可以看出在远古时代(在基督教诞生之前几千年),大禹治水的传说,是把灾害归因于自然界,而不是归因于天意或是上帝,而且认为自然灾害是可以治理的。这种思想可以认为是我国原始的“人定胜天”的思想,是当时最先进的思想。

到了周代,在周幽王二年(前780),在今陕西境内发生了一次大地震,三川(径水、渭水、洛水)因地震发生岸崩,河流皆被堵塞,下游水流枯竭。影响农业生产,造成灾害。当时,周王朝的大夫伯阳父对此作出了西周将亡的论断。他说:

“周将亡矣。夫天地之气,不失其序;若过其序,民乱之也,阳伏而不能出,阴迫而不能烝,于是有地震。今三川实震,是阳失其所而填阴也,阳失而在阴,川原必塞;原塞,国必亡。夫水土演而民用也。水土无所演,民乏财用,不亡何待?昔伊、洛竭而夏亡,河竭而商亡。今周德若二代之季矣,其川原又塞,塞必竭。夫国必依山川。山崩、川竭,亡国之征也。川竭山必崩。若国亡,不过十年。数之纪(终极)地。天之所弃,不过其纪。”是岁也,三川竭、歧山崩。

这一段议论,出自《国语·周语》。今本《国语》,此段文中的“填”作“镇”,“原”作“源”,“蒸”作“烝”。此段大意是:由于地震,西周的三条主要河流——泾水、渭水、洛水(泾、渭二水发源于甘肃,洛水发源于陕北,泾、洛二水均流入渭水,然后汇入黄河)流域都发生了山崩或岸崩,堵塞了河道,使得下游平原地区(今渭河平原)得不到足够的水源灌溉。土无水润(演),农业便无收成。民无财用,国家哪能不亡?他还举出了历史事实:从前伊水和洛水(这是指河南洛阳的洛水)竭而夏朝灭亡,河竭而商亡,现在西周的情况也和夏商二代的晚期相同。以此类推,西周也要亡国了。他还认为国家必依赖山川,山崩、川竭是亡国的特征,川竭必有山崩。这样的解释也是合理的,而且对地震的原因也认为是阴阳二气交相迫、镇所致,也没有天谴的含义。但是,在最后几句,他所说的:“天之所弃,不过其纪”。“纪”是“十二年”的意思。这就有一点天意的味道了。

伯阳父的这一段话,在我国地灾史上一直被奉为圭臬,历代引用不衰,而且进一步发挥成天意(有意识地)、天谴(有目的地)了。这个过渡,大体上是在西汉完成的。前面我们已谈到了董仲舒和班固的“天谴论”思想,并且指出了它的矛盾性。无论如何,在西汉时期已经把政治影响(导致)自然灾害的观点发展到了极点,不管矛盾不矛盾,在他们看来,不论洪水、地震、山崩,以至水旱灾害都是腐败的政治,特别是与最高统治者(帝王)不当的“行为、意志”有关。比如《大戴礼记》的《诰志》章就说:

古之治天下者必圣人。圣人有国,则日月不食(蚀),星辰不陨,勃海不运,河不满溢,川泽不竭,山不崩解,陵不施谷,川浴不处,深渊不涸。

这里的“勃海”即大海,与现所说的“洋”意义相近。“河”为黄河,“陵不施谷,川浴不处”,即山陵不崩滑于低谷,谷中之水长流(浴)而不塞(处)。可见基本上包括了地灾的全部内容。

我国古代封建时期的最高统治者皇帝,每逢大的地灾出现,必下诏求直言,诏书的前一段都是自己责备(自我检讨)统治无方,影响民生,导致天谴之类的话,然后是征求有识之士(贤者)对朝廷的不当措施提出直言(建议)等,冠冕堂皇,算是皇帝对灾害表了态,对人民表示了关心。有些时期对特大灾害还发救济款以赈救灾民,缓解受害人民的反抗和动乱情绪,这些官样文章一直做到清代。

这种为地灾发表诏书之事,始于汉宣帝本始四年(前70)夏四月壬寅的郡国四十九地震,或山崩水出。诏曰:

盖灾异者,天地之戒也。朕承洪业,奉宗庙,托于士民之上,未能和群生。乃者,地震北海、琅玡,坏祖宗庙,朕甚惧焉。丞相、御史其与列侯、中二千石、博问经学之士,有以应变,辅朕之不逮。毋有所讳。令三辅、太常、内郡国举贤良方正各一人。律令有可蠲(捐)除以安百姓,条奏。被地震坏败甚者,勿收租赋。

地节三年(前67)九月地震。这次地震没有地名,一般不记地名的地震,应属京师地震,西汉都城长安,在今西安市西北。冬十月,诏曰:

乃者九月壬申地震,朕甚惧焉。有能箴朕过失,及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以匡朕不逮,毋讳有司。朕既不德,不能附远。是以边境屯戍未息;今复饬兵重屯,久劳百姓,非所以绥天下也。其罢车骑将军,右将军屯兵。这说明每次灾异发生之后,都是要重复一遍的。

汉元帝初元元年(前48)四月发生地震,二年(前47)陇西郡(治今甘肃临洮)地震,山崩地裂,水泉涌出。元帝也下诏书,表示天降灾异,是由于他治国有“大亏”(大的错误),要求臣民“条奏,无有所讳。丞相、御史、中二千石,举茂才异等,直言极谏之士,朕将亲览焉”。表示自己要亲自阅览这些条奏的直言。

就是在这一次的征求直言中,引起了朝臣之间的一场较大的政治争斗,官员们分成两派:大臣指责宦官和外戚擅权;宦官、外戚又指责大臣们应对天谴(指地震)负责。结果大臣们失败,有的下狱,有的罢官,太傅萧望之自杀。

自此以后,天谴论的性质也有改变。天谴论者指责的矛头转向了大臣的辅佐失误、宦官的弄权、后妃或外戚的擅政等,作为天子的皇帝却逐渐退到幕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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