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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市区国有土地擅自出租改变用途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2)

时间:2014-02-06 11:49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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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分批整治阶段(4至9月份)
    根据专项整治范围内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本阶段工作具体分四步进行:
    (1)4月份:对专项整治范围内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第一轮集中整治。
    (2)5月份:对专项整治范围内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第二轮集中整治。
    (3)6月份:对专项整治范围内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第三轮集中整治。
    (4)7-9月份:对专项整治范围内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扫尾整治。
    4、总结检查阶段(10月份)
    经过四个阶段的综合整治,及时召开会议进行总结回顾,按照治理要求,逐一梳理和督查,把好的经验整理后形成制度,对整治阶段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协调和监督,同时对好的典型进行表彰宣传,差的单位通报批评,直至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土地租金的的国有土地,及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立台帐,纳入规范管理,对拒不签订合同、及签订了合同不交土地年租金的单位和个人,借助部门联动的力量,通过经济、法律的手段,迫使其自觉的交纳。
    四、开展专项整治的政策措施
    1、专项整治范围内所涉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经规划部门审核,符合城市规划,允许改变原有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出让或租赁);
    2、专项整治范围内所涉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经规划部门审核,允许临时使用,改变原有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办理国有土地租赁手续;
    3、专项整治范围内所涉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经规划部门审核,不符合城市规划,不允许改变原有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恢复原有用途;
    4、专项整治范围内原划拨土地,不改变原有用途,但已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办理
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5、对拒不履行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国土部门进行依法查处,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6、国有土地租赁年租金由财政部门收缴;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国有土地租赁年租金由财政部门代征,对拒不履行的,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相关依据,经市政府同意,从行政划拨经费中直接扣减;
    7、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国有土地租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8、国有土地租金标准和计缴办法由国土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制定。
9、涉及~、人民防空、慈善事业、军事等部门和一些行政经费不足以租金弥补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收支二条线”,按标准交纳国有土地租赁年租金,经费不足部分经财政核定,由市政府批准后适当返还;
    10、从专项整治活动开始起,对新出现的属专项整治范围内的现象,要依法从严从快进行查处,并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的要求追究相关部门的失职责任;
    11、对非法阻碍、抗拒执行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
    12、收取的土地租金参照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五、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督查和执法力度,形成合力,主动出击,严厉打击拒不履行国有土地租赁义务的行为;各级政府、机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行动,广泛参与,力争在短期内形成规范、合法用地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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