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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工资考核分配实施意见

时间:2012-04-19 20:52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总监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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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建立比较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经研究,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岗取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的考核分配机制,使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工资总量不变的原则,工资总量由市财政局根据上一年度12月末档案工资核定;

(二)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一线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绩效考核挂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考核的原则。

三、绩效工资实施对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通过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工作人员。

四、绩效工资构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工资称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我市将档案工资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确定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其余各种津贴补贴等确定为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每月考勤等情况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病事假、旷工、迟到、早退等扣除标准按照本单位管理规定执行。扣除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基本工资充入单位考核周期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再分配。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完成任务的实绩和贡献。根据各单位人员的岗位类别、职务、工作量、贡献大小等情况,进行细化分析,制定本单位合理的考核办法,根据办法按月发放。

七、其他情况人员工资

(一)法定产假、婚嫁等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二)病、事假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进修人员进修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根据情况可以适当给予补助。工资总额不超过档案工资。

(四)聘用人员工资(包括退休回聘人员),财政不拨款,所以原则上不聘用,确因工作需要的特殊人才,工资不得高于全市同类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水平,并要报请卫生局批示。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将本单位目标工作任务,进行认真细化分解,核定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量,制定考核细则,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研究后,经院职工代表会议或院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市卫生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既要保障大多数医务人员现有工资收入基本稳定、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又要注重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改革顺利平稳进行,推进我市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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