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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时间:2015-07-11 09:08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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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煤炭市场,加强储煤场地环保监管和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市煤炭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市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2014年实施方案》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煤炭经营管理,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严格储煤场地环保监管,有效减少煤烟粉尘污染,促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按照证照齐全、守法经营、环保达标、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煤炭市场综合整治,促使煤炭经营企业和储煤场地规范运作,促进我市用煤质量提高,最大限度降低煤炭储运和使用过程产生的煤烟粉尘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三、范围和重点
这次煤炭市场综合整治的范围是各县区、高新区辖区范围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重点用煤单位及其储煤场地。整治的重点是查处和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地;查处和取缔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善的储煤场地;治理储煤场地作业不规范、煤烟粉尘污染严重、噪音扰民等问题集中进行整治;开展储煤场地环境治理,对储煤场地及周边环境脏乱差问题;解决储煤场地过于分散,分布不合理问题,引导储煤场地合理布局;严禁不符合我市用煤质量标准的劣质煤炭进入市区运输和销售,严禁用煤单位使用劣质煤炭。
四、工作步骤
煤炭市场综合整治采取市级督导、县区负责、部门联动、集中整治的方式进行,从2014年8月1日开始,2014年11月15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4年8月1日—8月15日)
1.市政府成立全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措施,组织实施综合整治工作。各县区、高新区也要成立综合整治工作领导机构,细化工作方案,严格工作措施,抓紧实施煤炭市场整治工作。
2.各县区、高新区及市级有关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利用报纸、网络、电视、手机短信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争取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的支持配合,营造整治工作的舆论氛围。
3.市质监局、市环保局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总体要求,研究制定我市用煤质量标准,对使用煤炭在发热量、灰分、硫分、挥发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标准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工信局配合,研究提出市区禁止设置储煤场地的区域规划,市区原则上设置3-4个集中储煤场地,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市工商局备案作为审批煤炭经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依据。储煤场地设在禁止区域的煤炭经营企业不予审批。
5.各县区、高新区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深入调研论证,尽快研究制定辖区内储煤场地布局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储煤场地设置既要满足广大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又要控制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储煤场地不得设在居民生活区、水源地、城市交通主干道等环境敏感区域;各县区、高新区储煤场地布局规划要报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8月16日—10月31日)
1.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对全市范围内煤炭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情况开展检查和联合执法。
(1)市质监局负责对我市用煤单位煤质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检测,对使用不符合我市用煤标准煤炭的,要按照《产品质量法》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对使用者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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