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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支付服务活动实施方案

时间:2013-05-08 11:43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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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三农”的政策,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盲点”问题,切实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县域银行卡市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市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推广实施方案》(赣市银[2012]22号、《市推进农村国债市场建设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县工作实际,特制定县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坚持以政府主导、央行推动、银行参与、农民便利、多方共赢、风险可控为基本原则,有效解决农村地区居民基本金融服务需求。依托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创新“银行卡+POS机”支付模式,推进农村人民币反假工作及农村国债市场建设工作,将金融服务延伸到整个农村区域。促进农村居民便利地就近支取基础养老金、农村低保、粮食直补、公益林补贴、新农保补贴等多项政策性补贴小额资金,实现农户“足不出村”就能办理查询、取现、缴费等银行结算业务;保障农民“放心用钱、方便用钱、用整洁钱”;拓宽农村国债发行管理渠道,增加农民投资收益。实现农村金融服务达到“政府满意、农民受益、银行发展”的良好效果。

二、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服务内容、设立条件及审核

(一)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为农村居民提供如下服务:(1)1000元以内的小额存取款;(2)新农保、新农合金的缴交、支取;(3)政府为“三农”各种直补金的支拨、领取;(4)人民币反假;(5)农村国债推广等。

(二)设立标准

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实行代理制,选取设立应坚持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服务点应具备有固定场所、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热心为农户服务、有足够的备付现金等基本条件。选取点为乡镇政府所在地、集贸中心、能辐射2000人口以上的行政村或村群。

(三)设立审核

设立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由金融机构向县人民银行申请,人民银行报领导小组核批。银行卡助农取款、反假货币、国债等业务准入的审查由人民银行审查,其中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除中国银行县支行、农业银行县支行、邮储银行县支行、县农村信用社等已审核通过外,辖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办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的,应以其市级机构的名义向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申报,同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备案。

(四)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代理人基本条件和工作职责

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当地威望高,信誉好,无不良记录和嗜好;(2)有合法稳定的现金流入,现金储备可以满足日常代理取现需求;(3)具备基本的金融知识,风险意识强,服务意识好;(4)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能掌握设备操作,能办理业务和登记台账;(5)代理人原则上应持有合法的经营执照,从事的经营活动辐射面广;(6)服务场所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内部管理规范。

工作职责:(1)宣传国家惠农政策及代理业务有关政策制度及工作流程;(2)宣传银行卡、支付通、自助设备、反假货币、国债等相关知识;(3)负责为本区域基础养老金、农村低保、粮食直补、公益林补贴、新农保补贴等允许办理的金融业务。代理人办理的每笔业务都必须向村民提供业务回单,提醒村民核对余额,并要求村民在《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点登记簿》或《缴费登记簿》上签字或按手印;(4)在醒目地方悬挂银行专制的服务牌匾,并做好服务牌匾的日常保洁工作;(5)按照有关操作规范,对银行配发的支付通(POS机)、验钞机等电子机具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保障设备安全,防止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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