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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

时间:2015-07-11 09:08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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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市质监局、工商局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我市用煤标准煤炭的违规经营行为予以查处。要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对全市运煤车辆进行检查,对无遮盖、无防尘措施或防尘措施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切实防止运煤车辆抛洒和扬尘污染。
(4)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质监局配合,在进入市区的主要道路设立煤炭检查站,对进入市区的运煤车辆提供的《煤质检测报告》、《煤炭调运单》等相关手续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其煤炭进行质量检测;不符合我市用煤标准的煤炭不准进入市区,对运输不符合我市用煤标准煤炭的车辆予以劝返。
2.各县区、高新区负责对辖区内储煤场地进行拉网式排查,彻底摸清辖区内储煤场地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逐一梳理,逐户、逐问题进行整治、整改。
(1)对未按《煤炭法》、《税务法》和工商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对逾期未清理的煤炭依法予以处理。
(2)对经销不符合我市用煤质量标准煤炭的经营企业,依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经营,对现存的煤炭一律进行封存,并按《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企业,依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储煤场地必须符合《市储煤场地整治环保标准》(附件1)要求,对场地道路未进行硬化、无洒水喷淋设施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及未进行绿化美化等周边环境脏乱差的储煤场地,责令限期进行环境整治,对拒不整治或整治不达标的储煤场地予以取缔。对无环保隔离和安装防风抑尘设施粉尘污染严重的储煤场地,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对不符合布局规划要求和市区禁止设置储煤场地区域的储煤场地,要责令限期迁移,拒不迁移的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各县要鼓励支持辖区内有实力的企业建设现代化、功能全、设施先进、符合环保标准要求的大型储煤场地或煤炭交易中心,引导鼓励煤炭经营企业集中办场,逐步实现煤炭集中储存、加工、检验、中转,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1月1日—11月15日)
1.各县区、高新区对综合整治情况进行查漏补缺、规范完善,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各县区、高新区要把综合整治与建立煤炭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杜绝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2.各县区、高新区及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4年11月10日前报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区、高新区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和考核,对措施得力、整治效果明显的县区和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工作滞后、整治效果差的县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副市长武军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永涛、市环保局局长王海鳌、市工信局局长毛跃利任副组长,市发改、环保、工信、质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城管综合执法、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市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毛跃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煤炭市场综合整治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督查,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综合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强化对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全力做好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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