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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风景名胜区管理意见

时间:2012-05-14 05:29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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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考核体系,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省风景名胜区工作目标年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在全省执行风景名胜区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工作。落实好风景名胜区年度目标考核工作,对于保护我市风景资源,促进全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科学的风景名胜区发展观

风景名胜区是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的宝贵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价值、美学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落实好《省风景名胜区工作目标年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是关系到国家和全民利益的大事,是功在当代、利在后世的善事,对于保护国家文化和自然资源、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意义,在坚持严格保护的前提下,辩证的认识资源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科学的协调近期利益与长远潜力的关系,通过依法保护资源为景区长远发展积累潜力,通过科学利用资源为保护提供持续有力的支持。突出风景区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落实保护、建设、管理、运营工作,杜绝急功近利的无序利用、违规建设、过度开发和短视发展,防止走先“破坏性建设”后“高代价恢复”的弯路,推动风景名胜区真正步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为旅游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全力推动风景区建设管理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风景名胜区规划经费和保护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合理安排规划、保护、建设、维护资金,专项用于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要制定优惠政策,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风景名胜区,逐步实现风景名胜区建设资金投入的多元化格局。重点加大资源保护、规划修编、生态恢复、基础设施建设、标界立碑等方面的投入,并建立稳定的投资渠道。积极探索建立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收缴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并专项用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促进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要结合风景名胜区工作年度考核机制的实行,划拨鼓励资金,用于对考核先进景区进行经济鼓励,带动全市风景区管理争优创先。

三、健全行政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能

各区县风景区的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模式不尽相同,管理主体多、层级多、管理交叉等体制性问题相对突出,制约了全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标准中明确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编制管理部门审批的‘三定方案’,健全规划建设、资源保护、行政执法等内设部门,权责分明,依法管理,协调运作,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实施有效的集中统一管理”。各区县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市风景区管理机制改革的可行思路,探索建立景区范围内集中管理和统一管理的有效途径,并积极给各级政府献计献策,在市、区县政府支持下,推进统一管理体系的建立,强化行政手段,整合管理职能,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逐步将风景区的资源管理、行政管理、执法管理、开发管理、财政管理、村居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纳入统一的、准一级政府的管理体系,力争建立“区域统一管理、条块结合、条条集中、块块强化”的高效管理机制。

四、提高景区规划水平,提供科学的规划依据

各区县要进一步规范景区规划工作,全面提高规划专业水平,为景区管理提供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建设、发展和保护管理的法定依据。在风景区规划工作中要注重树立科学务实的规划理念,统筹考虑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在规划中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使风景区规划兼具综合性、控制性、指导性、开放性、包容性、系统性、前瞻性。要注重完善规划体系,组织对一些编制历史较长、时效性不足的总体规划进行修订完善,加快景区详细规划的修编步伐,科学划定保护区域、允建区域,控制好各项基础设施、环保设施、旅游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与技术指标,深入发掘规划的人文内涵与文化主题,确定合理的旅游接待容量,引导发展符合生态规律、经济规律和地方规律的旅游产业模式,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可落实性。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景区环境质量

严格按照景区规划落实景区建设,发展绿色旅游,保护风景名胜资源,避免景区人工化、硬质化、商业化。重点加强风景区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做到生态化、无害处、资源化、清洁化处理。着力加大大气与水环境污染及噪声污染的监控治理,设立监测仪器、建立监测网点,依法采取治理措施,确保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二类标准;噪声排放达到规定的一类标准;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在欧Ⅲ标准;宾馆饭店等旅游服务设施排放的生活污水处理合格率100%;非城市景区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一级标准,城市景区达二级标准。同时,按照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关于风景区自驾游服务基地建设的通知》要求,加强停车场、移动通讯、医疗急救、投诉中心、汽车保养及银行、电信、邮政等自驾游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好各类设施的维护保养,做到布局合理、无障碍化、通行顺畅、景观协调,在此基础上积极申报全国风景名胜区自驾游服务基地,加强风景区餐饮服务设施的卫生防疫工作,确保餐饮住宿服务达到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六、推进景区依法管理,依法保护风景资源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逐步完善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景区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立法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配合做好立法调研工作,积极诚恳的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地方性法规的研究制定献计献策。重点还要加强执法监管工作,把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的依法控制和审批作为执法管理的重点,依法控制景区规划指标和建设规模,依法审批景区各类建设项目,依法监管景区开发行为。对风景区规划审批后出现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决不手软,坚决拆除。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与规划相违背的建设项目,应区别不同情况,制定有时间要求的整改或拆除计划,对严重影响资源保护和景观的项目,必须尽快限期拆除并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对风景区内符合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坚持一事一报、一事一审、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项目论证,逐级报审报批,不得越级越权审批,更不允许先斩后奏和不办理手续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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