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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报废指导意见

时间:2012-03-24 06:46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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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促进和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意见》(皖交运[2006]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出租汽车经营权陆续期满的实际,现就出租汽车报废更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确定

(一)出租汽车经营权是公共资源,实行有限期使用、特许经营制度。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对本县2008年底前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一律确定为8年,从其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车辆因特殊情况损毁的除外)。凡营运的出租汽车在车主申请报废更新,按规定车辆解体报废后,原经营权视为使用期满。报废更新后新一轮的经营权使用期限仍确定为8年,从每台更新后的出租汽车注册登记之日起独立计算。经营期满后,经营权处置按经营权期满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严禁私下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对擅自转让或倒买、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吊销经营权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报废更新出租汽车的办理

(三)此次报废以1:1的比率更新,轿的一台报废更新一台轿的,面的一台报废更新一台面的。

面的车辆所有人也可以经申请批准,在下列条件中选择一种需求:

1.两台面的报废后更新一台轿的;

2.面的出租汽车(含轿的)退出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由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并根据经营期使用情况给车辆所有人适当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县政府审批。

在新的一轮经营期内,如果面的出租汽车所在的出租汽车公司获得新增轿的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出租汽车公司可将新增轿的经营权优先配置给本公司的面的使用,同时面的退出出租汽车市场。

(四)本县现有出租汽车使用期满后,出租汽车公司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废更新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标准车型购置新车。

对于特殊原因造成车辆损毁无法修复的,无论其初次注册登记的时间长短,经申请批准后办理报废更新,其原剩余经营权使用期视为期满,更新后的经营期仍以8年重新计算。

新一轮经营权期间出现前述情况,新一轮注册登记时确定的8年经营期起止时间不变。

三、出租汽车行业的经营管理

(五)根据我省《关于促进和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出租汽车公司和车辆所有人必须与县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县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同时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出租汽车公司应当与车辆所有人签订《县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合同》,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公司管理职责,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公司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根据《县出租汽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规定做出结论,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六)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加大出租汽车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力度,改变挂靠公司松散性管理为紧密性管理,新一轮经营期出租汽车公司向行业主管部门缴纳一定数额质量信誉保证金。具体保证金收取数额和资金管理办法,参照市级有关做法执行。

(七)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诚实守信,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服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根据《县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对全县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年度从业诚信考核,并根据诚信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八)逐步推广使用先进科技手段,创造条件建立集车辆调度、安全防范、信息采集、行业管理“四位一体”的出租汽车卫星定位系统,提高出租汽车营运组织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在出租汽车全行业积极开展文明创建工作,开展“微笑服务、温馨交通”活动,强化从业人员的文明服务意识和诚信意识。积极开展“星级服务车”、“文明诚信车”、“爱心车队”等评选活动。

(九)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出租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根据本工作意见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十)本工作意见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出租汽车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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