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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之风加强整治安排意见

时间:2012-03-04 08:59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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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县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我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和“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满意度”有明显提高,实现年底群众满意率和满意度达到70%以上,现将年整治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大、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市委二届五次全会、县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全国、全省组织部长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围绕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目标,以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选人用人导向机制、工作机制、监督机制和群众满意度评价机制为重点,坚持预防、监督、查处并举,把加强教育、严格监督、严明纪律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始终,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通过3至5年的努力,有效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大幅度提高人民群众对组织工作的满意度。

二、开展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围绕深入整治工作的总体目标,年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干部工作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

1、切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学习教育。县乡党校和有关培训机构要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作为领导干部主体班次的重要内容,列入教学计划,落实讲授人员。年底集中对年内新提拔的乡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一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专题培训。在干部任前谈话时,要对学习贯彻党的干部工作政策法规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要求。

各级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要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学习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凡上级新制定出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文件,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要及时组织学习。县委组织部将在县政府网组织部网页内开设干部政策法规宣传专栏,进一步加大对干部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

在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时,要把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学习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在领导干部中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知识测试。

2、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纪律。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通知》(云组通〔〕11号)精神,进一步严明纪律。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实现党的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的组织保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创新中,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之间的关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二是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科学准确地选用干部,切实把中央“四个格外关注”和省委提出的“一面旗、一团火、一盘棋”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在全县上下形成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三是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创新。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一手抓落实、一手抓创新,凡是中央和省市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已做出明确规定的,逐条逐项抓好落实,不得变通。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3、探索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把科学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尤其是初始提名制度,作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政正职选拔任用方式,积极试行党委全委会署名差额推荐提名、差额考察、差额酝酿、个人有关情况报告、差额票决的方式选拔任用下一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探索实行“两推一述”(两次会议投票推荐和干部个人演讲陈述)办法,提高民主推荐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4、进一步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的力度。按照省市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公开选拔干部力度。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要通过竞争上岗选拔。

5、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五年,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要防止和克服频繁调整干部的现象,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6、进一步完善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按照中共市委组织部《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干部任前公示内容的通知>的通知》(保组通〔〕32号)要求,在现有公示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公示干部个人“工作实绩”的内容。“工作实绩”要反映领导干部的工作思路、办法措施、工作成效等。让群众检验干部的政绩,努力做到凭实绩用干部。同时,积极探索干部任前公示进社区制度。

7、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探索建立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直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以及县管干部年度考核办法,切实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各类干部的考察考核中,把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

8、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对以下情况,必须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一是出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措施,如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突破现有政策规定以及干部人事工作中敏感性的问题等;二是确因工作需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三是拟破格或越级提拔的;四是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变动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五是干部任用在重要问题上有重大争议的;六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后,按照规定可以重新任用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七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干部,重新任用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八是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九是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

9、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要求,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认真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

10、实行党政领导干部拟提拔人选报告个人有关情况制度。按照中共市委组织部《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察人选报告个人有关情况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保组通〔〕31号)要求,凡提拔担任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被确定为考察人选后,均应向党组织如实报告配偶及子女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及个人有关事项,切实把干部的选拔与监督紧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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