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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搬迁指导意见

时间:2012-03-17 08:48 来源:地理教师网 作者:云中雪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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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序稳妥地做好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要求,以转方式调结构为主线,以企业为实施主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加快推进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拓宽城市发展空间,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先行,合理布局。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和搬迁企业用地需求,搬迁企业新厂选址腾出地利用和企业现址转产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要求提前搞好规划。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律不再新上化工项目,中心城及周边区域化工企业暂停审批。

2.产业升级,集聚发展。通过搬迁或转产积极推进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改造升级。鼓励搬迁企业通过参股等方式联合重组,禁止异地低水平重复建设,推动搬迁企业向同类产业和配套产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园区集中。

3.突出重点,分批实施。坚持先急后缓、分期分批、一企一策,既全面安排、整体推动,又集中力量、突破重点,实现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一批、转产一批、关停一批。

4.依法搬迁,依法推动。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业企业搬迁工作。搬迁或转产企业新建项目要符合各级产业政策,严格遵守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

二、搬迁范围及搬迁方式

(一)搬迁范围。中心城内(东到东八路,西到郝纯路,北到德州路,南到南外环)因污染或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搬迁的工业企业。

(二)搬迁方式。对需搬迁的企业自2010年起利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搬迁工作。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1.需搬迁的化工企业原则上迁入港开发区,其他企业迁入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胜利工业园区。

2.对部分基础条件好、具备转产能力的企业,经研究批准,可改变经营业态,就地转产服务业。

3.对没有环评、安评等手续,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的企业,由环保等部门提请市或县区政府依法予以关停。

4.对未按期完成搬迁任务或拒不执行搬迁任务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三、支持企业搬迁的相关政策措施

(一)财政税收支持。

1.市、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设立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对搬迁企业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2.对按要求实施搬迁、转产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多渠道争取国债资金和国家、省级各类治污减排、生态环保专项建设等补助资金予以支持。对符合排污费使用规定的企业,优先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搬迁企业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3.搬迁到港开发区的企业自投产纳税之日起至2017年底,缴纳税收的市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按税收入库级次给予企业等额补助支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扶持期限。搬迁到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的企业自投产纳税之日起至2014年底,缴纳税收的市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按税收入库级次给予企业等额补助支持。

4.对企业搬迁或转产中涉及的技术改造、产品结构调整、节能节水和节能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申请国家和省、市有关专项资金扶持。

(二)土地收益支持。

1.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企业,原厂址土地出让金扣除成本性支出及必需的政策性扣除后的净收益,全部等额补助支持企业;搬迁企业原厂址先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可提前支付部分补偿费用。

2.搬迁到港开发区的化工企业,新厂址占用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扣除成本性支出及必需的政策性扣除后的净收益,全部等额补助支持企业。搬迁到其他区域的,给予一定扶持。

(三)住房建设支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迁入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搬迁企业职工家庭安置住房建设。同时,优先纳入市县经济适用房规划和建设。住房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搬迁范围内原有住宅用地的出让净收益优先用于安置住房建设。职工原有住房与安置住房实行等面积产权调换,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设计最低套型面积。

(四)行政事业收费支持。

1.企业搬迁或转产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收费项目,在扣除上缴上级资金和成本性支出后,全部予以减免。2.对搬迁企业在原址所占用的水、电、气使用指标、排污指标,由供水、电力、供气、环保部门按原指标变更至搬迁新址,不再收取费用。

(五)信贷资金支持。金融部门针对搬迁企业具体情况,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和信贷产品,对搬迁项目建设、生产恢复等优先给予信贷资金支持。

搬迁企业享受的财政税收支持、土地收益支持和行政事业收费支持之和不得大于搬迁过程中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在搬迁计划期内企业擅自在现址建设的项目不纳入企业搬迁补偿范围,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未按期完成搬迁任务的,搬迁时不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扶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的有序稳妥推进,市政府成立市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有关县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的搬迁工作计划和企业搬迁工作方案,研究制定搬迁政策,核定扶持限额,研究解决搬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搬迁的日常调度、指导、协调及监督考核工作。有关县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企业搬迁工作。

(二)严格企业搬迁程序。

1.列入搬迁名单的企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搬迁或转产方案,由所在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提交企业现址土地的评估报告、新厂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新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2.市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企业搬迁或转产方案进行论证,核算扶持限额,报市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

3.搬迁方案经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促落实,企业具体组织实施搬迁。企业搬迁或转产完成后,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市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验收。

(三)严格落实责任。实行企业搬迁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中心城工业企业搬迁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具体的搬迁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加快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配合,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搬迁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搬迁企业征地、注册、新建厂房,以及投资项目的审批等方面,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对未按期完成搬迁任务的企业,在依法关闭前采取综合限制措施。一是停止办理搬迁企业新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及规划、土地、环评、安评等手续;二是不再批准任何新增用地申请,同时采取措施提高现有土地用地成本;三是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搬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供水、供气、电力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气、供电;四是对列入搬迁或转产计划企业的表彰奖励实行“一票否决”。

(四)强化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企业搬迁计划及责任分工要加强调度,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对进展缓慢、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将企业搬迁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市政府对有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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