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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环境保护法

时间:2015-09-09 21:07 来源:地理教师网 作者:云中雪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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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 概述

    一、环境保护法的产生与发展

    如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环境保护法也有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与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密切相关。这里所说的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不当而引起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问题。环境问题不是人类的新课题,而是古老的问题。只是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环境问题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因而决定了人们在不同社会历史时期对环境问题的不同认识,这种认识反映到法律形式上,形成了不同时期、不同形式和性质的环境保护法律。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环境保护法律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总结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过程,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大体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古典环境法阶段

    在人类发展历史的初期,“人类差不多完全受到陌生的、对立的、不可理解的外部大自然的支配”,人类对环境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对自然的改造和支配能力不断增强。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较低,人类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低。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利用某些自然资源和改变某些对人们有显著影响的环境方面。反映在法律上,表现为制定了一些零散的、个别的保护环境的法律条文。例如《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这是所见到人类最早的不准往大道上抛弃垃圾的法令。其后,秦朝沿用了这项规定,并对保护森林、水道、动植物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唐律》、《明律》和《清律》中也有许多保护环境的规定。这些都是古代中国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法律规定。

    在国外,古巴比伦王国于公元前18世纪制订的汉漠拉比法典中,规定了对牧场、林木的保护。中古时期英国的伦敦,曾把有恶臭的集市贸易驱逐到城镇外面。公元1306年英国国会发布文告,禁示伦敦工匠和制造商在国会开会期间用煤。

    以上这些古代的具有保护环境作用的法律条文,一般都夹杂在其他法律里,没有形成独立的环境保护法律。而且这些具有保护环境作用的条文,仅仅包含着保护局部环境的意思,远没有现代的环境保护概念及环境科学的理论。

    (二)第二阶段——近代环境法阶段

    工业革命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出现,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人口数量不断快速增长,人类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也就越来越大。这时环境问题已发展到主要是以工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为主的阶段。反映到环境保护法律上,这个时期出现了一些单项的专门的环境保护法规。如1863年英国颁布了《碱业法》, 1876年又颁布了《河流防污法》;日本大阪府1877年颁布了《工厂管理条例》等。进入20世纪以后,这类法律逐渐增多。如法国关于大气、水的《一九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法》,关于防治大气污染的《四十八——四○○号法》,关于水的《一九三七年五月四日法令》,关于放射性物质的《一九三七年十一月九日法令》;日本1947年的《食品卫生法》,1948年的《农药取缔法》。其他国家,如俄国、法国、奥地利等国也颁布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

    我国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也曾颁布过一些环境保护法规,如1928年的《农产物检查条例》,1929年的《渔业法》,1932年的《森林法》和《狩猎法》等。在解放区内,人民政府一直很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并曾颁布过一些法令和条例,如1930年的《闽西苏区山林令》,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9年的《晋察冀边区保护公私林木办法》和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条例》等。

    以上这些关于保护环境的单行法规,是被分散在行政法、民法、劳动法、刑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之中。与第一阶段相比,这些关于保护环境的法律不再是夹在其他法律里面的零星条文,而是已经出现了许多单独的专门的环境保护法规。由这点来看,在环境保护法的发展过程中前进了一大步,具有重大意义。但也要看到,这些单行法规还没有上升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第三阶段——现代环境法阶段

    20世纪50年代以后,由于现代大工业生产突飞猛进,生产力、科学技术急速发展,人口急剧增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向环境中排放大量废弃物,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再加上人类的大规模开发活动,消耗大量的资源和能源,对环境造成很大的破坏,严重地威胁到生态系统的平衡和人类自身的健康与安全,环境问题已成为当今突出的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环境科学及环境保护事业应运而生。反映到法律上,不但大量出现了各种保护环境的单行法规,而且还出现了综合性的基本法,即所谓“环境保护基本法”。这是环境保护法发展过程中的又一新特点。如1967年日本颁布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69年美国颁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1973年罗马尼亚颁布了《罗马尼亚环境保护法》等。在国际环保法领域中,产生了1954年的《防止海洋石油污染的国际公约》,1973年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等。在国家之间,也出现了一些地区范围的国家间合作的环境保护法律文件。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非常重视,反映到环境保护法律上,这一时期法制建设有一个大发展。其发展过程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新中国成立至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第二阶段由1973年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第三阶段由1978年起至现在。

    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为迅速发展工农业生产,摆脱贫穷落后的状态,全国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建设高潮。当时,我国还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工业薄弱,人口远不如现在这样多。因而,当时主要的环境问题是对环境的破坏,而对环境的污染尚不太严重。反应在环境立法上,这一时期以防治自然环境破坏、保护生物资源及土地资源为主要目标。这一时期颁布的环境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政务院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的指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等。

    1973年我国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会议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转发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行政法规,制定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三十二字方针,并于197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放射防护规定》;1976年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978年颁布了《原粮卫生标准》等。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一个新时期,也标志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时期。由此,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使我国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也使我国的环境立法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在这阶段主要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环境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颁布了6部环境法律和9部相关资源法律,国务院发布了29件环境法规,环保部门发布了70多件环境规章,地方性环境法规达900多件。由此可见,在这一阶段,我国环境立法飞速发展,确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对策,在环境管理中采用的基本制度以及保护环境的各项基本要求,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已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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