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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环境保护法(2)

时间:2015-09-09 21:07 来源:地理教师网 作者:云中雪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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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概念

    (一)环境保护法的定义

    环境保护法是国家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护人民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而制定的,它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个定义的主要含义如下:

    (1)环境保护法是一部分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意志出现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定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任务的;

    (2)环境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有关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凡不属此类的社会关系,均不是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对象;

    (3)环境保护法的产生是由于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不协调,从而影响乃至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的发展。

    环境保护法所要保护和改善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环境,而不仅是一个或数个环境要素,更不是某种特定的自然资源。

    (二)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

    每一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立法的目的性,决定法律调整的对象,以及采用何种政策措施和制度。研究法律的目的性,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环保法的目的和任务,它包括两个内容:一是直接目的,或称直接目标,是协调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二是最终目的,即保护人民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该点是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1.环境保护法是保证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法律武器

    历史经验证明,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同时搞好环境建设,这是一条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谁违反了这一规律,谁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因此,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兼顾环境保护。但是,并非所有的人都认识和承认这个道理,知道此道理的人也并非全能照此办理,这就需要在采取科学技术、行政、经济等措施的同时,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的轨道。1979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国家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它的颁布施行,使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化、法律化,使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和公民个人,都明确了各自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法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则依法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有了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只要大家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就一定能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使环境问题得到切实的解决,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这一根本目的。

    2.环境保护法是推动环境保护领域中法制建设的动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施行,不但使我国的环境管理有了很大的发展,而且是推动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中法制建设的强大动力。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它明确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的任务、方针、政策、基本原则、制度、工作范围和机构设置、法律责任等问题。这些都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带根本性的问题,为制定各种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及地方环境保护条例等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促进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许多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条例、政令、标准等都是依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条文制定的。如根据环境保护法我们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行政法规性文件。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环境保护法制定了许多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办法等。可见,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施行,起着推动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中法制建设的重大作用。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已基本形成比较完整的环境保护法体系。

    3.环境保护法增强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

    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施行,从法律高度向全国人民提出了要求,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每个公民,都要加强法制观念,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首先是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重视环境保护,摆正发展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协调前进。决不能一面生产,为人民造福;一面污染破坏环境,贻害人民。其次要带头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要依法办事。不管是谁,谁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就要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广大群众应该努力学习环境保护知识和环境保护法知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并积极参加监督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自觉地同违反环境保护法、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作斗争。广泛宣传环境保护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造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新风尚。

    保护环境不只是环保部门的事,而是大家的事。只要大家积极行动起来,增强法制观念,以法律为武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就定会取得很大成绩,我们的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就会得到协调发展。

    4.环境保护法是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

    环境是一个内容非常丰富的概念,宏观来讲,环境是没有国界之分的。某一个人的行为既可造成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也可造成他国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特别是对一些领域面积小的国家,这个问题就显的特别突出。例如,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种类繁多、分布很广,污染物种类不一,有些污染源的污染物在环境中可以扩散到超越国界的范围。又如,有些严重影响作物生长的病虫、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疾病,可以通过人员往来、物资交流等方式,由一国传播到另一国。这样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这一现象就有可能由发生国影响到他国。这就涉及到国家之间环境权益的维护和环境保护的协作问题。

    依据我国所颁布的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就可以保护我国的环境权益,依法使我国领域内的环境不受来自他国的污染和破坏,这不仅维护了我国的环境权益,也维护了全球环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本法。”《农药登记规定》第七条规定:“外国厂商向我国销售农药必须进行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商品不准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以上列举的一些法律和法规,我们就可依法对源于境外的,对我国境内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行为进行处置。这一方面维护了我国的环境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维护了全球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

    三、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鉴于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内容与其他法律有所不同,环境保护法有其自己的特点。

    (一)科学性

    因为环境保护法将自然界的客观规律,特别是生态学的一些基本规律及环境要素的演变规律作为自己的立法基础,因而环境保护法中包含大量的反映这些客观规律的科学技术性规范。对这些客观规律不能随意地主观加以解释,这就决定了学习、执行环境保护法必须首先学习这些客观规律,这是环境保护法的第一个特点。

    (二)综合性

    由于环境包括围绕在人群周围的一切自然要素和社会要素,所以保护环境涉及到整个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涉及到全社会的各个领域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环境保护法所要保护的是由各种要素组成的统一的整体,因而,必须有一个将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又由于环境质量的改善有待于各个环境要素质量的改善,因而,环境保护法又必须有一系列为保护某一个环境要素而制定的法律。此外,环境保护法具有复杂的立法基础以及保护、改善环境的需要而不得不采用多种管理手段和法律措施。因此,环境保护法必然是一个十分庞杂但又综合的体系。

    (三)共同性

    环境问题是世界各国人民所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问题。它产生的原因,不论任何国都大同小异。因而,解决环境问题的理论根据、途径和办法也有不少相似之处。因此,世界各国环境保护法有共同的立法基础,共同的目的,从而也就决定了有许多共同的规定。这一切使得一些国家在解决环境问题时所采用的对策、措施、手段等可为另一些国家所吸收、参考、借鉴和采用。这些共同性的存在也使得世界各国在解决本国和全球环境问题时有许多共同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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