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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装修施工合同(9)

时间:2013-11-24 07:11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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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第29条 材料的样品及样本
0 29.1 双方约定,双方任何一方采购或提供的下列材料均需提供样品或样本:


0 29.2 由发包人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需提供指定的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0 29.3 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认定验收后共同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不符合样品或样本标准的,由供货方承担责任.
第30条 材料试验
0 30.1 双方约定对下列材料必须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及其他试验(包括防水,冻溶,强度测试等):
0 (1)属应作防火阻燃试验的材科:

0 (2)属应作毒性反应试验的材料:

0 (3)其他应作试验的材料及试验内容:

0 30.2 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进行上述各类材料试验,但不具备专业测试条件的可委托
进行试验,试验费用由发包方负担.
0 30.3 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并运至施工场地的,应立即退货或由采购方运出施工场地,由此造成的各种费用支出,由采购方负责.由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经测试不合格,由发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八,工程变更
第31条 工程设计变更
31.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修缮,装修标准或范围时,发包人应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作法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0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0(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0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0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0 31.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0 31.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及作法说明,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致使发包人因此而直接或间接获得收益,所发生的费用分担和利益的分享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
0 31.4 工程设计变更,双方均应主动办理变更洽商手续.承包人应按变更洽商的要求实际履行.
第32条 其他变更
0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33条 确定变更价款
0 33.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0 (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0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0 33.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0 33.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0 33.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0 33.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
0 33.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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