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5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46条 合同解除
0 46.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0 46.2 发生本合同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0 46.3 发生本合同条款第40.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0 46.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0 (3)双方约定的其他原因:
	0 46.5 一方依据46.2,46.3,46.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0 46.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6.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7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做进一步具体化约定,并修改,完善,补充条款如下:
	第48条 合同终止
	0 48.1 除本合同条款第36条以外,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0 48.2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49条 合同份数
	0 49.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分别保存一份.
	0 49.2 本合同副本共 份,发包人保存副本 份,承包人保存副本 份.附件一:
	承保人承揽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度(米)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造价(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二: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根据本工程修缮和装修的项目,双方约定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及内容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助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0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修缮及装修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结构修缮工程为: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