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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11-10-14 08:58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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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训制度

(一)适用范围:在职工作人员。

(二)培训形式及内容:由上级部门举办的专门业务、知识更新、岗前培训等和社会机构举办的技能、学历学位培训。

(三)目的: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激励自我增值,从而提高工作效能。

(四)培训经费:

1.由上级部门举办的各类型专门业务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等的学习及生活费用开支,由政府全额报销。

2.公务员参加社会机构举办的与自身工作有关的各项技能培训或学历学位教育培训,必须征得办公室主任、主管领导同意,并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的,可报销80%的学费。

二、人员招聘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新招聘的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

(二)主旨与原则:坚持凡进必考、公开招聘的原则。除极个别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由街道办事处班子研究决定外,政府空缺的岗位必须由组监办统一公开招考,经街道办事处领导研究决定后择优录用。

(三)操作程序:

1.各办公室因工作需要增加工作人员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以书面请示阐明原因、人员要求等上报组监办。

2.组监办根据各办公室工作人员配置的比例,核定确需增加人员的,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统一公开招考。

(四)其它:

1各办公室要根据办公室工作及人员配置的情况,做好规划上报,以便安排好年度招聘计划。

2.新录用的员工必须经体检合格(达到所从事岗位的标准为合格)后才能上岗,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予以办理转正手续并套入相应的工资级别。

3.政府聘用的人员由组监办以政府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办公室因特殊工作需要聘请的专业队、保安、清洁工等由用人办公室自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三、考勤、纪律制度

(一)适用范围:在职工作人员。

(二)工作时间:

1.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单位执行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

2.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三)工作纪律

1.必须准时上下班,不准无故迟到、早退,不准无故旷工,如有事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上班期间必须佩戴统一的工作证,自觉接受监督。

3.上班时间不准串岗、溜岗、聊天、做私事,禁止酒后上班。

4.下班后,不准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利用职权收取下级单位和个人的钱物,不得以接待之名大吃大喝、醉酒闹事。

(四)假期安排

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星期六、日休息,法定假日由党政办按上级要求统一安排休假时间。

(五)加班费标准:

1.计发对象:除公务员外所有工作人员。

2.加班费标准:节假日加班费统一为30元/天。

3.计发手续:如节假日确需加班的,必须写明加班原因,提前报主管领导同意后送组监办备案。

四、请假制度

(一)适用范围: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因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请假的类别和期限:

1.年假(只适用于公务员):工龄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2.病假:凡因病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工作人员,可以请病假。

3.事假: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

4.婚假:5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奖励10天。

5.探亲假(只适用于公务员,在同一年中与年假只能选其一):

(1)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6.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为5天。

7.产假:

(1)妇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属晚育者(24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可增加15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5天,难产多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胎儿增加15天。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10天看护假。

(2)其他计划生育假按计划生育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假期时间的计算办法:

假期时间自离岗之日算起。病假、探亲假和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年假、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五)请假、销假手续:

1.工作人员请假,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请病假超过两天以上的须提供医保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3.凡请假均须填写请假申请表,说明请假理由,并附上有关材料,经领导签批方可准假。

4.假期结束后,必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六)请假批准权限:

一般不得越级请假,即科员以下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股级的由分管领导审批,班子副职由班子正职审批,班子正职交叉审批。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以上管理制度由组监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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