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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家庭服务业就业建议(2)

时间:2011-11-08 06:26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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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职业培训。以规模经营运营规范企业和技工院校为主,发挥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协会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的组织作用,根据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少数民族家庭特需等情况,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按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支持技工和职业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家庭服务业的中高级技能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的发展通道,引导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培训标准落实参加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人员的补贴政策,对员工制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的,纳入培训补贴范围。各类人员参加由各地政府组织或安排的免费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培训合格后从事家庭服务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职业培训、鉴定补贴资金支付给培训和鉴定机构。

(十一)就业服务。强化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特别是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服务人员提供推荐服务。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和城乡退役军人,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开业指导、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三、工作措施

(十二)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和落实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政策,督促家庭服务机构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让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体面劳动。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家庭服务劳动标准,同时与被服务家庭签订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服务人员但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维护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等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当地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

(十四)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就业的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五)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把家庭服务业机构、从业人员与雇主的劳动争议纳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仲裁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积极引导家庭服务企业依法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十六)强化行业管理。家庭服务网络平台要广泛吸收家庭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加盟。对加盟企业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服务标准进行严格规范,对服务人员进行有效培训,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完善服务功能,严格规范管理。加强市场秩序的执法监察,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欺诈行为,取缔“无证”经营组织,建立和维护规范有序的家庭服务市场秩序。努力使家庭服务网络平台成为对接供需、便民利民、规范服务、保障安全、扩大就业的重要载体。

(十七)建设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倡导县级以上中心城镇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家庭服务网络中心。规范家庭服务网络中心的主要功能、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管理制度和网络系统构成,整合服务资源,为供需双方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支持鼓励大型连锁型家庭服务企业创建家庭服务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提高服务质量,形成服务特色,促进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发展,逐渐形成多元化的市场服务体系。

(十八)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家庭服务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扩规模、拓项目、重质量、提水平,促进品牌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家庭服务企业要本着“注重信誉、打造品牌”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员工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企业整体服务水平和诚信度。在全区实施家庭服务业基础建设“112示范工程”和百户十强企业创建活动,即培养1000名综合素质较高、服务能力强的月嫂,1000名技能熟练、服务规范的星级家政服务员,200名业务精、会理家的全职管家;做专做精100户以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10户有实力的企业,带动家庭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输出劳动力的市、县(区)要从加强培训、提升素质入手,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转移就业品牌,促进劳动力有序转移和稳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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