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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体制的历史沿革

时间:2010-01-29 03:45 来源:地理教师网 作者:云中雪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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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经营体制的历史沿革
 
旧中国农村土地的70%~80%集中在不到农村人口总数10%的地主、富农手里,这一状况决定了农村经济关系,也决定了农业经营的形式和内容。经过土地改革,中国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确立了农民家庭经营体制。当时的小农经济是一种处于十字路口的不稳定的经济,与工业化和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都不相适应,组织起来有助于稳定和发展农业生产、扩大生产规模、推广先进技术、更有效地利用现有生产资料。但是,中国在合作化初期获得成功的基础上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彻底否定家庭经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企图用高度集中的经营管理和分配制度取代农业生产中的家庭经营方式,“文化大革命”中的极左倾向使这一错误方针的后果更加严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确立以农村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的经济体制,并且使之与现代化农业相结合,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为农业的持续、稳定和高速增长提供了必要的体制保障。
 
一、土地改革与农业合作化时期
 
(一)旧中国的土地关系
土地问题是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土地是农业中特殊的、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占有制,决定了农村经济关系的实质。
旧中国的土地占有制度极端不合理。一般说来,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全部土地的70%~80%;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贫雇农和中农,只占有20%~30%的土地,这就是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基础。地主、富农凭借着占有大量土地和由此产生的其他政治和经济上的特权,对农民进行着残酷的剥削和压迫,广大农民终年劳动,过着极端贫困的生活。
地主、富农占有大量土地,却不从事生产经营,或只从事部分土地经营,广大贫苦农民无地少地,在地主、富农的剥削下耕种经营了全国70%以上的土地。土地占有的高度集中,土地使用的异常分散,是旧中国土地制度的主要特征。
旧中国的地租剥削十分残酷,剥削率极高。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和劳役地租是地租剥削的主要形式,其中实物地租的比重最大。租额一般占收获物的一半以上,高的达70%至80%。广大农民在政治上,也是处于没有丝毫保障,受人蹂躏的地位。
帝国主义对于中国的经济掠夺,一方面是借助于地主阶级、官僚买办阶级;另一方面也直接地深入农村,控制农产品生产和运销,把中国农业生产日益纳入为帝国主义服务的轨道。
在地主阶级、官僚买办阶级和帝国主义的野蛮剥削和压迫下,农业生产力停滞、倒退。1949年和1949年以前最高年产量相比,粮食减少21.1%,棉花减少47.6%。广大农民不但不能扩大再生产,甚至连简单再生产也不能维持。这就使得旧中国的农业长期陷于停滞和衰退的状况,广大农民长年累月挣扎在死亡线上,生活陷入极端悲惨的境地。
(二)土地改革后,农民家庭经济体制的建立
1949年新中国成立。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国情,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提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到1952年冬,除西藏、台湾等少数地区外,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占农业人口60%~70%的无地、少地的农民,从地主、富农手里分到了大约4667×104hm2耕地,免除了以往每年向地主交纳350×108kg粮食地租的重负,并分到了大量的从地主那里没收来的农具、耕畜和房屋。广大农民不但摆脱了残酷的经济剥削,同时,也消灭了野蛮的封建的政治压迫,成为农村的主人。
土改后,农民家庭经济体制的确立,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建国初期中国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与发展。
但是,土改后建立起来的农民土地所有制,毕竟是一种分散、落后的个体农民经济。它的规模狭小,力量单薄,无法采用新技术,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同社会主义工业化不相适应。同时,个体农业经济,又是处于十字路口的不稳定的经济,不可避免地产生两极分化。因此,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改变小农经济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改造小农经济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实际,我们党在农村中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办法,从组织供销合作入手,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个互相衔接的步骤和形式,把农民引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建立起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
(三)中国农业合作化的实践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就开始探索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并且组织了耕牛合作社和劳动互助社。在抗日战争时期,推行劳动互助组。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2月15日党中央发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1953年12月12日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5年10月11日发布了《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决议》。毛泽东同志在1955年7月31日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
中国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发展是非常迅速的,1952年加入互助组的户数占全国总农户的39.9%;1954年达到58.4%;1955年加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户数占农户总数的14.2%,①同时,亦试办了一些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其参加农户占农户总数的0.1%;1956年底,全国便有1.2亿农户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占总农户的96%,其中参加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约1.1亿户,占总农户的88%。这时,农民的土地无代价地转归集体所有,主要生产资料(如耕牛、大型农具等)折价卖给集体,实行统一经营、集体劳动、按劳分配的制度。
中国农业合作化的经验,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党在土地改革后,因势利导,不失时机地引导农民走上了合作化道路。实践证明,这一决策是正确的。
第二,根据马列主义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原理,结合中国以土地私有为基础的小农经济的特点,我们党采取了一条由低级到高级,循序渐进,逐步发展合作化的道路。这就是从个体农民的互助组,发展到以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入股、集体经营、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结合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条发展道路是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要求、农民的觉悟程度、工业支援农业的能力制定的。
第三,实行了自愿互利,典型示范的原则。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党制定了自愿互利、等价交换、典型示范、逐步推广、国家支援等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和原则。这些方针、政策和原则,易于为农民所接受,从而使广大农民比较自然和顺利地接受合作化道路,保证了互助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组织阶级队伍,制定农业合作化的阶级路线。针对土地改革后,农村阶级关系的变化,许多贫农已上升为中农、旧式富农实际上已不存在的情况,党制定了中国农业合作化过程中,依靠贫下中农,团结中农,从限制富农剥削到消灭富农剥削的阶级路线。这条阶级路线不仅调动了占农村人口绝大多数的贫下中农的社会主义建设积极性,也大大减少了富农对合作化的反抗,因而对合作化的发展起了十分重大的作用。
中国的农业合作化,经历了一条曲折的道路,特别是在农业合作化的后期,出现了“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造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的情况。①在指导农业合作化的过程中,未能始终一贯地严格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办事;未能始终一贯地结合农业生产的特点执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的正确方针;未能始终一贯地坚持社会改革与技术改革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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