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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概述

时间:2010-01-29 03:28 来源:地理教师网 作者:云中雪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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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环境法

  第一节 环境法概述

  一、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同环境问题发展的历史是一致的。人类社会早期,产生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主要是农、牧和手工业的生产活动。所以,古代一些文明国家最早出现的环境保护的法规,主要是为了防止农业生产活动对森林、水源及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环境引起的破坏,以及城市消费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在我国,早在殷商时期,就有禁止在街道上倾倒垃圾灰土的法律规定。《韩非子·内储说上》载:“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战国时,商鞅在秦国实行法治,也规定了“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的法律。(董说《七国考·秦刑法》,转引《盐铁论注》)。在秦代,有了更具体的保护自然环境的法律规定。据1956年12月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秦墓竹简记载,秦律田律规定:禁止在春天砍伐林木和堵塞河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为肥;不准采集刚发芽的植物;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及毒杀鱼鳖……。在我国较完备的封建法典“唐律”杂律中规定:“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其穿垣出秽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

在古代罗马法中,也可以找到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十八世纪产业革命后,出现了空前规模的工业污染。这种污染是与资本主义大机器生产同时发生的。蒸气机在工业中的广泛采用,消耗大量煤和水,从而造成对空气和水的污染。由煤烟、二氧化硫造成的大气污染和矿冶制碱等工业造成的水质与土壤污染,是产业革命后第一代污染。在局部地区出现了较严重的环境问题,有的已造成公害事件,如 1873年、 1880年和 1891年,英国伦敦三次发生因燃煤造成的毒雾事件,死亡上千人。1873年日本爱知县别子铜山冶炼所,因排放大量二氧化硫造成对附近农业的严重损害而引起数次农民骚动事件;从1882年起,有几十年之久的日本足尾铜矿因冶炼硫化铜矿,堆弃大量含毒废矿石,排放废气、废水,致使附近广大农田受害,田园荒芜,几十万人流离失所。这些公害事件的发生,迫使有关当局不得不加以重视。在一些工业发展较快的国家,开始制定防治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的专门法律。英国在1863年首先制定了《制碱法》,1876年制定了《河流防污法》。美国在1864年制定了《煤烟法》。日本在1896年制定了《矿业法》和《河川法》。

从本世纪初至五十年代,随着工业进一步发展,化工、石油、电力、汽车、飞机等新的工业部门相继出现,内燃机代替了蒸汽机,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和消费量大幅度上升。出现了一些新的污染源,环境污染开始从点源向区域扩展,随之而来的是更多的社会性公害。一些公害严重的国家,不得不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环境立法。有的国家在制定和完善大气、水质保护法的同时,开始制定一些新的环保单行法规,如噪音、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农药等的防治与限制法律。英国在1907年制定了《公共卫生(食品)法》,1945年制定了水法,1947年制定了《城乡规划法》;法国制定了水质保护的《1937年5月4日法令》,关于放射性物质的《1937年11月9日法令》;意大利1941年制定了《垃圾处理法》;日本在1947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1948年制定了《农药取缔法》,1954年日本东京都制定了《防治噪声条例》;苏联在1949年颁布了《防治大气污染和污染地区卫生的决定》,等等。

本世纪六十年代以后,世界各工业国的现代化大工业迅猛发展,城市人口高度集中,农业向大型机械化和化学化方向发展,各种新的合成产品不断出现。这样,一方面资源的需求量大大增长,另一方面生产与生活的废弃物也大大增加。这就使环境的污染与破坏空前严重,甚至造成全球性自然生态的破坏。环境与发展的矛盾成了摆在各国、特别是工业发达国家面前的十分突出的矛盾。这种情况不仅阻碍社会生产和经济的发展,而且对人类生活和健康造成严重的威胁。在“环境危机”的猛烈冲击下,很多国家开始进一步对环境保护采取法律措施,先后颁布了大量的环境保护法规。据统计,截至1977年,西德和美国已颁布的环境法规有100多种,日本70多种,瑞典、苏联、英国等也都有相当完备的环境保护立法。目前,在美、日、西德、英、法、瑞典等国,环境法正处在一个深入发展时期。有的国家正试图制定统一的综合性的“环境法典”,如日本的《环境六法》、英国的《1974年污染控制法》、西德的《防止扩散法》、瑞典的《环境保护法》等都是向这个方向迈出的一步。与此同时,很多专门领域的环境法规也正在研究和制定。环境法逐渐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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