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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机构

时间:2014-11-02 20:44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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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权理事会(Human Rights Council)

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60/251号决议,成立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理事会系联大附属机构,由47个成员国组成,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则,亚洲组13国、非洲组13国、拉美组8国、东欧组6国、西方组7国。理事会成员由联大秘密投票选举产生,必须获半数以上会员国支持才能当选,任期3年,只能连选连任一届。中国于2006年至2012年担任人权理事会成员。2013年11月,第68届联大改选人权理事会成员,中国以176票的高票再次当选,任期为2014年至2016年。

2014年人权理事会成员国名单如下:

亚洲组(13国):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科威特、阿联酋、哈萨克斯坦、日本、韩国、巴基斯坦、中国、马尔代夫、沙特阿拉伯、越南

非洲组(13国):布基纳法索、贝宁、刚果(布)、博茨瓦纳、加蓬、科特迪瓦、塞拉利昂、肯尼亚、埃塞俄比亚、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纳米比亚、南非

拉美组(8国):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巴西、阿根廷、委内瑞拉、古巴、墨西哥

东欧组(6国):捷克、罗马尼亚、爱沙尼亚、黑山、俄罗斯、马其顿

西方组(7国):奥地利、意大利、美国、德国、爱尔兰、法国、英国

理事会每年召开三次届会,其中一次为主会,会期总计不少于10周。此外,应理事会成员要求,获至少1/3成员(16国)支持,理事会可就紧急人权状况举行特别会议。迄今,理事会共召开26次届会,并就被占巴勒斯坦领土问题、苏丹达尔富尔、粮食安全、国际金融危机、海地、科特迪瓦、利比亚、叙利亚、中非人权状况等问题举行21次特别会议。

理事会主要职能包括:促进对所有人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处理侵犯人权情况并提出建议;推动各国全面履行人权义务;推动联合国系统人权主流化;在与会员国协商同意后,帮助会员国加强人权能力建设,促进人权教育并提供技术援助;提供人权问题专题对话论坛;向联大提出进一步发展国际人权法的建议;向联大提交年度报告等。

理事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开展国别人权审查(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对所有联合国会员国的人权状况进行评估。理事会成立之初的建章立制方案规定,各会员国每四年向理事会提交本国人权状况报告,接受理事会审查。2008年4月,理事会启动首轮审查。2011年10月,首轮国别人权审查结束。2012年5月,第二轮国别人权审查启动,审查周期改为四年半。2009年2月,中国首次接受国别人权审查,同年6月,人权理事会顺利核可审查中国的报告。2013年10月,中国接受第二轮国别人权审查,2014年3月,人权理事会顺利核可审查中国的报告。

二、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Human Rights Council Advisory Committee)

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46年6月21日第9(Ⅱ)号决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设立“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人小组委员会”(Sub-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1999年7月27日,经社理事会决定将其更名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Sub-Commissio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简称“人权小组会”)。人权小组会系人权委员会下属机构,主要职能是对有关重要人权问题进行研究并向人权委员会提出报告。人权小组会由26名以个人身份工作的独立专家组成。

人权理事会成立后,决定成立咨询委员会取代人权小组会。该委员会基本继承人权小组会职能,负责从事人权专题研究并向理事会提出咨询意见。委员会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则,亚洲、非洲组各5名,拉美、西方组各3名,东欧组2名。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均可提名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任1次。每年开两次会议,总会期不超过10天。与原人权小组会不同的是,委员会不得通过任何决议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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