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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机构(2)

时间:2014-11-02 20:44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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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4年以来,我国的顾以佶、田进、范国祥、陈士球先后担任该机构专家。中国专家张义山于2013年9月当选为咨询委员会成员,任期至2016年9月。

三、人权理事会特别机制(Special Procedures)

自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陆续设立一些特别报告员、秘书长特别代表、独立专家和由专家组成的工作组,统称为“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根据授权,这些机制分为两类,一类为国别机制(Country Mandate),负责调查和监督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人权状况。另一类为专题机制(Thematic Mandate),主要对某一特定人权问题开展研究。

人权理事会继承了人权委员会特别机制。截至目前,共有苏丹、缅甸、朝鲜、伊朗等14个国别机制和住房权、教育权、言论自由等38个专题机制。国别机制成员任期1年,专题机制成员任期3年。各国政府、各地区组、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及个人都可提名特别机制候选人,人权理事会主席确定合适人选,提交理事会全会核准。特别机制开展的活动主要包括受理个人申诉、进行国别访问、开展研究、提出技术合作建议、向人权理事会提交报告等。

自1994年以来,中国先后邀请宗教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教育权特别报告员、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粮食权特别报告员和消除对妇女歧视问题工作组访华。

四、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简称“人权高专”,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及其办公室(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人权高专系1993年联大第48/141号决议设立,是联合国系统内负责人权事务的最高行政长官,副秘书长级。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经联合国大会核准产生。人权高专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第一任人权高专是何塞·阿亚拉·拉索(Jose Ayala Lasso,厄瓜多尔籍)。第二任人权高专是玛丽·罗宾逊(Mary Robinson,爱尔兰籍)。第三任人权高专是塞尔吉奥·维埃拉·德梅洛(Sergio Vieira de Mello,巴西籍)。第四任人权高专是路易斯·阿博尔(Louis Arbour,加拿大籍)。第五任高专为皮雷 (Navanethen Pillay,南非籍)。下任高专为扎伊德·侯赛因(Zeid Ra'ad Zeid Al-Hussein),于2014年9月1日正式上任。

1997年10月,第52届联大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的对联合国人权事务部门进行改组的方案,将原联合国人权中心并入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总部设在日内瓦,并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设办事处。截至2013年底,高专办在欧洲、非洲、美洲等设有12个地区办事处,在墨西哥、柬埔寨、乌干达等设有12个国家办事处,并在科索沃(塞尔维亚)设有独立办事处,在联合国15项维和行动中派驻人权官员。

五、人权条约机构(Treaty Bodies)

条约机构系根据核心人权公约规定设立,由独立专家组成,负责监督公约执行情况。联合国现有九大核心人权公约,设有十个条约机构,分别是:监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执行的人权事务委员会、监督《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监督《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执行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监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监督《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执行的禁止酷刑委员会和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监督《儿童权利公约》执行的儿童权利委员会、监督《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执行的移徙工人问题委员会、监督《残疾人权利公约》执行的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监督《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执行的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条约机构主要工作包括审议缔约国定期提交的履约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发表对公约条款内容的一般性评论。人权事务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移徙工人委员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等还有权受理个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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