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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

时间:2014-11-02 20:47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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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AEA)1954年第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成立一个专门致力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机构。经过两年筹备,有82个国家参加的规约会议于1956年10月26日通过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简称“机构”)的《规约》。1957年7月29日,《规约》正式生效。同年10月,机构举行首次全体会议,宣布机构正式成立。

【宗旨】谋求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确保由其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或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

【成员】任何国家不论是否为联合国的会员国或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国,经机构理事会推荐并由大会批准入会后,交存对机构《规约》的接受书,即可成为该机构的成员国。截至2013年10月,机构共有159个成员国。

【主要负责人】总干事天野之弥(Yukiya Amano,日本人),2009年12月1日就任,2013年9月16日连任。

【总部】在奥地利维也纳。

【出版物】《核聚变》月刊,《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季刊,均为英、法、俄、西班牙文,从1986年起《通报》增加中文本。机构每年还出版各种关于原子能及核保障监督的科技书籍。

【组织机构】(1)大会:由全体成员国组成。大会每年1次,一般在9月,为期1周。大会下设全体委员会和总务委员会,后者兼有证书委员会的职能。(2)理事会:由35国组成,每年举行4次会议。(3)秘书处:执行机构,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由理事会任命,大会批准,任期4年。下设政策制定办公室、技术援助及合作司、核能和核安全司、行政管理司、研究和同位素司、保障监督司。此外还设有3个研究单位:塞伯斯道夫实验室(奥地利)、的里雅斯特国际理论物理研究中心(意大利)、国际海洋放射性实验室(摩纳哥)。

【主要活动】国际原子能机构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但与联合国订有关系协定,同联大、经社理事会和安理会有直接关系。机构每年向联大提交工作报告。

机构的主要活动有:(1)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帮助他们开展和平利用核能的研究和应用;(2)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订立“保障监督协定”,对由机构本身或经其介绍提供的技术援助项目、对成员国或其他国际组织以及根据核不扩散义务委托监督的项目实施保障监督,以确保这些不用于任何军事目的;(3)组织研究和制定有关核能利用的安全条例,并向世界各国推荐使用;(4)与有关成员国或专门国际机构签订科学研究合同;(5)召集各种科技会议,通过建立情报网,图书馆和出版书刊等方式组织关于原子能和平利用的资料交流。

机构自成立以来,在按照《规约》规定的两大职能(保障监督与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均做了大量工作。在保障监督领域,截至2012年12月,已与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组织签订了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及单项保障监督协定,核武器国家也分别与其缔结了自愿保障监督协定。特别是1997年5月通过的保障监督附加议定书,标志着机构的保障监督能力和范围从仅核查各国申报的核活动扩大到可探查无核武器国家的秘密核设施和核活动。在促进核知识和核技术的传播、加强核安全国际合作方面,机构先后主持制定了一系列与核安全、辐射安全、废物管理安全标准有关的国际公约,如《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安全公约》等。尤其是1997年机构缔结了《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修订〈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议定书》及《补充基金来源公约》。

【同中国的关系】1984年,中国政府向机构递交了接受《规约》的接受书,成为正式成员国。1986年,中国参与制定并签署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8年9月,中国与机构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监督的协定》,并于1989年9月18日生效。1988年12月,中国参加了由机构主持制定,并由机构总干事保存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90年6月22日,中国与机构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技术援助协定》。1994年9月,中国签署了《核安全公约》。1998年12月,中国与机构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监督的协定的附加议定书》。2002年3月28日,中国政府通知机构已完成附加议定书生效所需的内部程序,附加议定书对中国生效。2006年4月,中国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2009年9月,中国批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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