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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

时间:2010-01-28 23:31 来源:地理教师网 作者:云中雪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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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opean Union-EU
【成立经过】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是在欧洲共同体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欧洲共同体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其中以欧洲经济共同体最为重要。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1952年7月25日生效。1957年3月25日,六国又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条约生效,上述两个共同体正式成立。1965年4月8日,六国签订《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但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布鲁塞尔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生效后,欧共体未就其称谓的变更问题作出决定,但欧共体内和国际上越来越广泛地使用“欧洲联盟”(简称“欧盟”),目前“欧共体”和“欧盟”两种称谓均可使用,但法律文件和对外签署协议仍需用“欧共体”。
【宗旨】《罗马条约》申明,各成员国“决心在欧洲各国人民之间建立愈益密切的联合基础”,“消除分裂欧洲的壁垒”,“保证它们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不断改善人民的生活和就业的条件”,“执行共同贸易政策”,“为逐步废止国际交流的限制作出贡献”。1986年2月签署的《欧洲单一文件》强调,“欧洲共同体及欧洲政治合作旨在促进欧洲团结的发展”,“共同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作出应有贡献”。“马约”则进一步指出,欧洲联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成员】欧共体创始国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后经四次扩大,丹麦、爱尔兰和英国于1973年,希腊于1981年,西班牙和葡萄牙于1986年,奥地利、芬兰、瑞典三国于1995年加入欧共体。欧盟成员国增至15个。
【总部】欧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外文地址:Rue de la Loi 200,B-1049 Bruxelles。电话:(322)2957930。网址:www:europa. eu.int/ 。
【组织机构】(1)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即首脑会议,负责制订一体化“总的政治指导原则”,决策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举行特别首脑会议。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即部长理事会,又分为外长和专业部长理事会,拥有绝大部分决策和立法权。部长理事会之下,还有不同级别的协调机制。
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任,任期半年。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2000-2002年轮任主席国的顺序为葡萄牙、法国、瑞典、比利时、西班牙、丹麦。秘书长哈维尔·索拉纳(Javier Solana,西班牙人),1999年10月8日上任,任期5年。
(2)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负责实施欧共体条约及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监护欧共体的法律、法规,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及负责经贸等方面的谈判。在欧盟实施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方面,只有建议权和参与权。委员会由20人组成,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各2人,其他成员国各1人。委员会主席人选由各成员国政府征询欧洲议会意见后共同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成员国政府商主席候选人后提名,按此方式提名的委员会主席和其他成员需一并经欧洲议会表决通过,然后由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根据“马约”,自1995年起,委员会任期5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以雅克·桑特为主席的上届委员会由于被欧洲议会指控舞弊严重、任人唯亲和管理混乱,被迫于1999年3月16日全体辞职,行使看守职责至新欧委会产生。本届委员会主席罗马诺·普罗迪(Romano Prodi,意大利人),1999年9月15日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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