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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修)与大纲地理课程区域内容比较(3)

时间:2014-07-13 09:50 来源:地理教师网 作者:云中雪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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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关“地理信息技术的应用”的内容比较

  课标中“地理信息技术的应用”对应大纲中选修部分国土整治中“地理信息技术在国土整治中的应用”部分。课标中这部分的内容包含四条标准和相应的两条活动建议,而大纲中只有一项教学内容要求和一条知识要求及一条学习方法与情感、态度、价值观要求。在对标准和大纲的对比中,多是课标内容简明,大纲内容繁多,显然,课标不仅把这部分内容放在必修内容中,同时也在内容上有明显的加强。
  认识地理信息技术的基本含义与应用领域是本部分内容的知识目标,学生既要知道地理信息技术所包含的主要内容以及每种技术的主要功能和应用领域,也要对每种技术具体的应用有所了解,从而认识地理信息技术的作用和意义。地理信息技术是现代地理科学研究的主要技术手段之一,通过认识地理信息技术在具体地理科学研究、社会生产实践中的应用,有利于培养学生用地理科学思维去解决相关地理问题的意识与能力。在学习地理信息技术概念、功能及其应用时,有许多实践性的学习过程(如小组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等)。学生在具体实践或探究、研究过程中,可以培养合作精神、科学精神与科学态度。
  标准要求“注重信息技术在高中地理课程中的应用,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对地理教学的影响,营造有利于学生形成地理信息意识和能力的教学环境。不仅在必修部分,还在选修部分都安排了“地理信息技术应用”的教学内容,地理信息技术具有较强的独立性,难以被别的能力所涵盖,应该明确地提出这项能力。这一能力的表述并没有前面指出的“同义反复”的意味。因为在中学课程中只有地理课程列入了“地理信息技术”内容,而这显然是由于地理信息技术──例如“地图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数字地球”等3S综合技术自身的成熟和便于应用(能为中学生所用),并没有其他诸如“数学信息技术”、“语文信息技术”等“学科信息技术”列入课程,地理信息技术成为“信息技术”系统应用中一个惟一的特例和用例。在高中课程的范围内,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基本上是基于“地理信息技术应用”的,因此这一能力的提出不仅不是同义反复,而且可以说,必须提出“地理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才能满足“地理课程标准”的要求、满足“技术课程标准”的要求,以至于满足“高中课程方案”的要求。课标中对“地理信息技术应用”的基本内容,如要求“结合实例,了解遥感(RS)在资源普查、环境和灾害监测中的应用”;“举例说出全球定位系统(GPS)在定位导航中的应用”;“运用有关资料,了解地理信息系统(GIS)在城市管理中的功能”;“了解数字地球的含义”,并在“活动建议”中要求通过“收看相关电视节目,如DISCOVERY(探索)等,了解在野外考察中GPS的功能”;“用电子地图(网络或光盘形式)查询城镇、交通、旅游等信息”,同时通过收集和分析地理信息,培养学生获取地理信息和运用地理信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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