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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旱灾害的自然观及非工程减灾措施

时间:2015-09-16 12:12 来源:地理教师网 作者:云中雪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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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旱灾害的自然观及非工程减灾措施 

    (一)治水思想的发展

    治水事关国计民生,在治水事业上往往表现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两种哲学观点的激烈冲突。

     1.古代的两种认识

    古人对水旱灾害的控制能力较低,把水旱灾害看作人力无法抗拒的天的意志,不得不乞求上苍的保佑。例如,洪水的发生有季节的规律性,但具体日期又有偶然性,可怕而带有若干神秘色彩。殷商时代甲骨卜辞中常有预测水灾的内容。著名的夏禹治水和西门豹治水的故事,集中体现了唯心主义的迷信和唯物主义的防治水灾之间的激烈冲突。相传商代开国之初连续大旱七年,洛水为之枯竭。商汤王命人将自己的头发剪光后反绑起来,作为祭天的牺牲,祈福于天,果然求得大雨。周代求雨的仪式叫作“零”,就是巫婆围着燃烧的篝火跳舞,口中呼喊着“零’的声音。雩礼还被作为国家的祭典,在《周礼》中有专门的规定。大旱发生时,往往还要皇帝亲自出面主持祭祀典礼,并有专门的祷词说:“方今大旱,野无生稼,寡人当死,百姓何谤,不敢烦民请命,愿抚万民,以身塞无状。”也就是用自己的身体作为牺牲,来补偿工作的过失。至尊的国王如此无奈,可见旱灾对于国计民生影响之重大。

    战国时期自然科学有了很大的进步,人们对自然界的认识有了提高,同时活跃的学术思想又进一步推动了科学和哲学的进步,人们对治水防灾也有了新的认识,其中荀子是代表人物之一。荀子旗帜鲜明地反对迷信天命鬼神,一针见血地揭穿用雩礼求雨的虚伪,直截了当地指出:“雩而雨,何也?无何也,犹不雩而雨也。”也就是说,用雩礼祭祀而得雨是什么原因?没什么原因,就像不祭祀也同样会下雨一样。既然求雨无益,为什么还要行此大礼呢,他解释说,统治者热衷求雨是将过失强加给超自然的天神,以欺骗老百姓和掩盖自己的过失。

    荀子进一步从理论上阐述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在著名的《天论》中,他说,天上的日月星辰、风雨雷电,和地上的江河万物都是客观的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们不能禁止它们出现,也不能让它们按人的意愿消失,最后,荀子归纳出“制天命而用之”的著名唯物主义命题。他说:“大天而思之,孰与物畜而制之!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故错(弃)人而思天,则失万物之情。”

    也就是说,推崇天而思慕它,哪里比得上把天当作物来畜养而控制它?顺从天而颂扬它,哪里比得上掌握自然的变化规律而利用它?所以,放弃人的努力而幻想上天的恩赐,就失去和违背了自然万物的客观规律。可见,人们对自然界的推崇、仰慕、顺从和期待都不会有什么结果,只有充分发挥人的主观努力去控制和利用自然,才能达到目的。在当时生产力水平较低、人们普遍对大自然怀有敬畏之情的时候,荀子的认识是难能可贵的。

     2.贾让治河三策的卓越自然观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西汉年间,自汉武帝时期开始,黄河频繁决溢,成为朝野关心的国家大事,大臣们陆续提出了多种工程治黄方案。大约在公元前6年,贾让提出治河三策,这是流传下来的最早的治理黄河的规划方案,并以其适应洪水规律以减轻水灾损失的主张独树一帜,对后世有重要影响。

    贾让在其治河对策中首先分析了黄河演变的历史。他指出,古代的时候,河有河的流道,人有人的住处,各不相干。河流两岸并不筑堤,只是在居民区附近修些矮小的堤埂防护一下,这样,夏秋季节的洪水可以四处游荡而不受约束,本无所谓水灾。但是到了战国时期,各国为了各自的利益,开始在两岸筑堤防洪,虽然这不是好的办法,但当时黄河两岸堤距达五十里,洪水尚不至于被束缚得过分严重。然而此后情况进一步恶化,老百姓贪图黄河肥美的滩地,逐渐在堤内加筑民埝,圈堤围垦。围垦一再深入河滩,以至大堤之内又有好几道民堤,民堤离河床远的不过数里,近的只有一里多。河道宽窄不一,河线再三弯曲,严重阻碍行洪,可见,洪水泛滥,房屋田产被淹没,那完全是人们自己造成的。在历史分析的基础上,贾让提出了治河上、中、下三策。

    上策的想法是,摆脱目前黄河河道高耸狭窄的困难局面,另外开辟一处宽广的场所容纳黄河洪水。具体方案是将黄河改道西行,在当时的黄河和西面的太行山麓之间的宽敞地带北流入海。这一地区是冀州的辖区,为此,要把冀州的百姓迁移出来。搬迁费只相当几年的黄河岁修经费,不难解决。他认为这是根本上消除黄河水患的办法。贾让的中策是在上策的基础上的改进,也就是说,如果顾虑上策所放弃的土地过多,那么可以在黄河以西、太行山麓以东的适当地点向北新修一道大堤,让黄河在新堤与西山麓之间北流。此外还可以在新堤之上修建若干水闸,水闸可供东部地区引水灌溉,同时对航运也有好处。他认为中策虽然算不上是圣人的作法,但也是“富国安民,兴利除弊,支数百岁”的治河良策。此外,他认为坚守目前狭小和混乱的黄河堤防,每年为治河花费大量经费还难免决溢的作法是下策。

    对于贾让治河三策,后代有不同评价,明清间争论尤多。邱浚(1420—1495)认为:“古今言治河者,皆莫出贾让三策。”而嘉靖十五年(1536年)刘天和则认为贾让上策和中策都不可行。并认为邱浚本人缺乏治水经验,评价意见不足为据。清代夏骃称赞贾让治河有术,“虽使大禹复出于此时,亦未有不徙民而放河北流者,安得不以为上策哉”。而河道总督靳辅则讥讽贾让说:“有言之甚可听而行之必不能者,贾让之论治河是也。”或予以肯定,或予以否定。

    在批评贾让具体治黄措施之后,靳辅同时强调指出:贾让“所云疆理土田,必遣川泽之分,使秋水得有所休息,左右游波,宽缓而不迫数语,则善矣”。靳辅这里所引用的贾让的话为“古者立国居民,疆理土地,必遣川泽之分,度水势所不及……使秋水多得有所休息,左右游波,宽缓而不迫”。

    这是贾让治河三策中开篇的第一句话。意思是治河必须适合河流和洪水的客观规律,留足泄洪断面。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应主动避让洪水,在满足泄洪以外的地方(“度水势所不及”)去进行,而不能过分地侵占河滩,压迫洪水。也就是说,人们的防洪努力,一方面要为改善生存条件,和不利的自然环境作斗争;另一方面也要遵循自然规律,主动地限制国土开发利用的强度以适应自然。贾让“必遣川泽之分,度水势所不及”,是他从黄河治理的历史演变中得出的结论。他提出的社会发展要有一定限度,应主动与河流洪水的规律相适应的自然观,是客观的和积极的。后代也有类似的治河主张,例如元丰四年(1081年)宋神宗认为:“河之为患久矣。后世以事治水,故常有碍。夫水之趋下乃其性也,以道治水,则无违其性可也。如能顺水所向,迁徙城邑以避之,复有何患?虽神禹复生,不过如此。”所谓以事治水,就是在充分满足社会发展的前提下治水,让治水服从土地开发利用。所谓以道治水,是要求社会发展适应洪水的客观规律,如果土地开发、城镇建设违背了这一自然规律,则应“迁徙城邑以避之”,以“无违其性”。

    元代延祐元年(1314年)河南等处行中书省说到:“黄河涸露旧水泊地,多为势家所据。忽遇泛滥,水无所归,遂致为害。由此观之,非河犯人,人自犯之。”

    本来是容蓄黄河涨溢的容水之地,权势之家却要在小水时涸露的年头据为己有开发耕作,如此,在洪水到来时必然受灾。“由此观之,非河犯人,人自犯之”,也就是说,不是洪水危害居民,而是居民住到容蓄洪水的地方去自找灾祸,说得更为直截了当。

    这些认识和贾让如出一辙,都是在单纯运用工程防洪措施几乎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提出的。看似消极,实际上包含着人类发展要主动积极地适应洪水客观规律的合理内核。当然,随着人们调蓄洪水的工程能力的不断提高,适应洪水的规模和形式也会有所不同。

    对应于某个时代来说,采用某种非工程防洪措施是否合理,还要进行必要的经济效益论证。贾让在推出自己的治河方案的同时,也曾进行过粗略的经济效益论证。在论证其上策的经济可行性时,他说,目前筑堤防洪,“濒河十郡治堤岁费且万万,及其大决,所残无数”,治河修堤费用高而决口后的损失更大。“如出数年治河之费,以业所徙之民……此功一立,河定民安,千载无患,故谓之上策”。也就是说,几年筑堤的费用足够用来安置冀州移民,而把冀州留作蓄滞洪区,将取得千载无患的治河效果。这里论证的只是用筑堤费补偿移民费,而没有进一步分析相关的十郡水灾频率和每次水灾损失,以及牺牲冀州为蓄滞洪区的经济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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