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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结构体系

时间:2010-01-29 02:10 来源:地理教师网 作者:云中雪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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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空间结构体系

  作为地理空间组成要素的各类地理事物,诸如河流、山体、土壤、植被、城市、面积的镶嵌、产业的配置、地理类型的排布等,并不如想象那样,完全是随机和杂乱无章的,或者认为它们不受某种统一的基本规律支配。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深入钻研,地理学家们终于在空间体系、空间等级、空间有序、空间格局这些名称虽然相异而实质却是接近或相同的探讨中,逐渐领悟了可以合理解析空间现象的基础理论。这项基础理论仍在不断地深化和丰富之中。同时与其他学科中的基础理论一样,不可避免地也带有自身的局限性。深而言之,它尚未触及地理空间有序的内核,只是发现了窥视该种内核的窗口;广而言之,它尚未具备解释整个地理空间有序的普适性,只在有限的范围内作了一些仍然不算十分纯粹精密的说明。本书在对此项基础理论作出较系统地描述和论证之外,还将笔者多年来的一些研究成果也包括进去,作为对该命题下的对比和补充,其目的只有一个,希望能把该项基础理论推向一个更新的高度,并使之在统一性、合理性、规范性和普适性诸方面均有所建树,真正成为理论地理学大厦的重要支柱之一。

  空间体系或空间系统是对空间有序在特定范畴内的识别和总结,并从质和量的双重意义上表达了对空间有序的认知和开掘。因此,空间系统既发端于空间有序,又是对空间有序的深化和逻辑归纳。

  所谓空间有序,至少在目前还不能以纯粹数学的精确概念去进行刻划,当然更谈不上对它进行证明和推理。对于空间有序的认识,还只能保留在一种广泛的和概念的认识水平上。但这种认识水平对于地理空间系统的建立,虽然不能说是完善的,却是至关重要的。不承认这一点,几乎等于失掉了进一步讨论的基础。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反复强调二者之间关系的用心所在,也反映了现代理论地理学的特征和水准。

  关于空间有序的认识,并不是通过一般直观现象的观察所能完成的,它具有隐性和抽象性,同时还具有演绎和推理的特征。因此,它既是对地理学家野外观察能力的考验,又是对地理学家运用思维能力的鉴别。在中国,由于地理学与地理学工作者长期以来对抽象思维或逻辑思维的训练重视不够,甚至一些人片面地强调地理学的研究基点只能在于野外考察,稍微作一些逻辑思维的理论工作,便冠之以脱离实践的恶谥,致使理论地理学的发展几乎处于一种停滞状态,这不能不认为是一种可悲的畸形。其结果,不仅扼杀了地理学理论探讨的本身,同时也阻碍了应用地理学的深入发展,使地理学本身处于保守和浮泛的状态之中。

  关于地理学的空间有序,将其还原到最基础的层次,不外乎是对以下5种地理事物特性的系列认识:

  (1)地理事物的大小(size)或范围(scope):通常它们反映着等级的观念。人们可将地理事物从大到小或从宽到窄地进行排序(反之亦然),从而形成一种有序的排布。

  (2)地理事物的形状(shape)归纳:通常反映在分类的观念中。人们可将不同地理事物的形状,按其相似程度进行分类,从而形成一种各自独立的、非等级的事物划分体系,它将成为对有序性的广义理解。

  (3)地理事物的属性(attribute)划分:它与第二类的基本观念相同,只不过前一类代表了事物的外在特征,后一类代表了事物的内在本质,前者为形,后者为神,同样都是分类观念的反映。随着地理学研究的深入,关于地理事物属性划分的事例亦逐渐增多,它虽然具有一定的难度,但对事物刻划的深度也有相应的提高。

  (4)地理事物在运动速度(speed)或与参考位置的距离(dis-tance)的差异:这通常反映了地理事物在动态特性上的划分体系。不同于前述3种状况的是,它摒弃了纯静止状态的描述,将位置大小等静态特征与地理事物的发展、演化等动态特征偶联在一起,形成了空间有序表达上的更为复杂的层次,从而把地理有序性的认识,扩大到一个新的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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