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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及其对人体的作用(2)

时间:2010-01-29 03:29 来源:地理教师网 作者:云中雪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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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体对环境致病因素的反应

  人类环境的任何异常变化,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但是,人类具有调节自己的生理功能来适应不断变化着的环境的能力。这种适应环境变化的正常生理调节功能,是人类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如果环境的异常变化不超过一定限度,人体是可以适应的。如人体可以通过体温调节来适应环境中气象条件的变化;通过红细胞数和血红蛋白含量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适应高山缺氧环境等。如果环境的异常变化超出人类正常生理调节的限度,则可能引起人体某些功能和结构发生异常,甚至造成病理性的变化。这种能使人体发生病理变化的环境因素,称为环境致病因素。人类的疾病,多数是由生物的、物理的和化学的致病因素所引起。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如有毒气体、重金属、农药、化肥以及其他有机及无机的化合物,这些都是化学性因素;还有的是生物性因素,如细菌、病菌、虫卵等;也有的是物理性因素,如噪声和振动、放射性物质的辐射作用、冷却水造成的热污染等。这些因素和反应达到一定程度,都可以成为致病因素。在环境致病因素中环境污染又占最重要的位置。仅以人类肿瘤为例,根据大量资料统计分析,人类肿瘤病因大部分与环境污染直接有关,有人甚至估计与环境化学污染物有关的肿瘤至少占90%以上。

疾病是机体在致病因素作用下,功能、代谢及形态上发生病理变化的一个过程,这些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才表现出疾病的特殊临床症状和体征。人体对致病因素引起的功能损害有一定的代偿能力,在疾病发展过程中,有些变化是属于代偿性的,有些变化则属于损伤,二者同时存在。当代偿过程相对较强时,机体还可能保持着相对的稳定,暂不出现疾病的临床症状,这时如果致病因素停止作用,机体便向恢复健康的方向发展。但代偿能力是有限度的,如果致病因素继续作用,代偿功能逐渐发生障碍,机体则以病理变化的形式反应,从而表现出各种疾病所特有的临床症状和体征。人体对环境致病因素的反应过程可用图4-2概括表示。

疾病的发生发展一般可分为潜伏期(无临床表现)、前驱期(有轻微的一般不适)、临床症状明显期(出现某疾病的典型症状)、转归期(恢复健康或恶化死亡)。在急性中毒的情况下,疾病的前两期可以很短,会很快出现明显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在致病因素(如某些化学物质)的微量长期作用下,疾病的前两期可以相当长,病人没有明显的临床症状和体征,看上去是健康的。但是在致病因素继续作用下终将出现明显的临床症状和体征;而且这种人对其他的致病因素(如细菌、病毒等)的抵抗能力减弱,所以这种人是处于潜伏期或处于代偿状态。暂未出现临床症状而实际上已受某种危害程度损伤的“病人”,不能认为是“健康”的人,而应看作是处于“疾病”的早期(临床前期或亚临床状态)。因此,从预防医学的观点来看,不能以人体是否出现疾病的临床症状和体征来评价有无环境污染及其严重程度,而应当观察多种环境因素对人体正常生理及生化功能的作用,及早地发现临床前期的变化。所以,在评价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时,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是否引起急性中毒。

2.是否引起慢性中毒。

3.有无致癌、致畸及致突变作用。

4.是否引起寿命的缩短。

5.是否引起生理、生化的变化。
  本文标题:环境污染及其对人体的作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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