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审查或复查中止基本项


1保密工作工作机构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中止审查或复查;

2涉密信息系统未经(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审批的,中止审查或复查;

3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信息系统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中止审查或复查;

4使用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和信息设备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的,中止审查或复查;

5涉密信息系统远程传输未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采集密码保护措施的,中止审查或复查;

6处理涉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中止审查或复查;

7使用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的,中止审查或复查;

8选择的涉密协作配套单位不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中止审查或复查;


国六条


1禁止私自在机关、单位登录互联网;

2禁止在家用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3禁止涉密网与互联网链接或在连接互联网计算机上处理涉密信息;

4禁止私自留存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或涉密文件资料;

5禁止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6禁止擅自对外披露单位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