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法律责任


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保密法实施条例·法律责任


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4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6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