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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知识之九--我国防震减灾工作方针与三大工作体系(11)

时间:2014-11-07 08:47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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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B 17741—2005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3月28日批准发布,并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

  归结起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进行抗震设防,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2)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3)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4)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5)已经建成的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有重大文物价值的,以及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防震减灾法》还明确了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管理抗震设防工作的职责。《防震减灾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防震减灾法》要求上述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抗震设防。

  至于许多具体规定,需认真、仔细学习这些法律、法规与标准文本。各省、市、自治区还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本区域的防震减灾条例以及相应的管理规定,以便更有针对性地贯彻防震减灾法与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推进当地的防震减灾工作。

  防震减灾法关于非工程性防御措施的法律要求防震减灾法对非工程性防御措施,即对社会防灾措施也提出了法律要求,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编制防震减灾规划

  《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编制国家或地方防震减灾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全面贯彻我国防震减灾工作方针,针对国家或本地区震情形势和潜在的地震灾害影响,明确国家或本地区防震减灾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以及各方面工作的任务、措施,使防震减灾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序,并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步骤地提高国家或本地区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为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服务。国家或上级政府防震减灾规划对地方或下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防震减灾规划,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一般,防震减灾规划应包括的基本内容有:

  ①规划编制的背景,以及本地区防震减灾工作现状;

  ②规划指导思想、目标与发展战略;

  ③总体布局与主要任务;

  ④重点项目,主要是规划期的前一阶段,如2006~2020年规划期内的“十一五”重点项目;

  ⑤保障措施。

  (2)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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