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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漠化的概念

时间:2016-09-11 19:52 来源:地理教师网 作者:云中雪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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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1973年西非特大干旱加剧了撒哈拉沙漠南缘萨赫勒地区的土地荒漠化过程,为此,联合国专门于1977年在内罗毕召开了世界荒漠化会议,提出了防治荒漠化的行动方案,荒漠化这个名词开始被采用,当时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采用的定义是“土地生物潜力退化或破坏,最终导致类似荒漠的状况”。1989年11月,在印度佐德浦尔召开的亚太荒漠化防治网络会议发表的《亚太地区荒漠化总览》报告指出:“在亚太地区,土地利用中受荒漠化过程的危害,不仅发生在干旱半干旱和半湿润地区,也存在于湿润地区。”1990年2~11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多次在内罗毕和日内瓦举行荒漠化评估会议,将荒漠化定义修改为“荒漠化是发生在干旱半干旱和具有干旱特征的半湿润地区的土地退化,是人类不合理活动的结果”。1991年,联合国亚太经社会根据亚太地区特点,补充指出:“在亚太地区,荒漠化还应包括湿润半湿润地区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向类似荒漠景观的变化过程。”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将荒漠化列为《21世纪议程》的第12章,并将荒漠化定义修改为“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不合理活动等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具有干旱特征的半湿润地区的土地退化”。1992年,联大47/188号决议要求制定出荒漠化防治的国际公约。这标志着荒漠化研究的内容已从1977年以前局限于“沙丘入侵”发展到以沙质荒漠化为主,进而到目前对荒漠化的全面研究,从少数学者探索荒漠奥秘转移到与人类生存环境、经济持续发展相联系的全球共同关注的环境问题。

1994年6月17日,《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五轮会议,综合多年来各国学者的研究和争论,将荒漠化定义为“包括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在内的种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土地退化是指由于使用土地或由于一种营力或数种营力结合致使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雨浇地、水浇地或使草原、牧场、森林和林地的生物或经济生产力和复杂性下降或丧失,其中包括:(1)风蚀和水蚀致使土壤物质流失;(2)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或经济特性退化;(3)长期的自然丧失。

考虑到区域自然条件的差异,《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在第3 部分第15条指出:“列入行动方案的要点应有所选择,应适合受影响国家缔约方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和地理气候特点。”公约中亚洲区域执行附件第2 条亚洲区域的具体情况条款指出:“缔约方在根据公约的规定履行义务时,应酌情考虑在不同程度上适合于亚洲受影响国家缔约方的具体情况……,它们境内已受或易受荒漠化或干旱影响的地区比例甚大,这些地区的气候、地形、土地使用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千差万别……”。这说明要结合本国或本地区的区域特点和实际,提出荒漠化的概念。1995年4月,联合国亚太经社会在仰光召开的荒漠化防治网络会议在关于1995~2000年国家行动方案和发展战略的后继行动文件中进一步指出:“在亚太地区,有61.5%土地退化是由于水蚀,28%是由于风蚀,8.8%是由于化学作用,1.7%是由于物理退化。”

流水、风力、化学和物理四种营力过程所造成的土地退化均属于荒漠化的范畴,这比我国传统的单纯由风力作用引起的沙质荒漠化(沙漠化)内容更为广泛。荒漠化英文为desertification,中文译为沙漠化无法涵盖其意。因此,在1995年1月于纽约召开的第六次《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政府谈判大会期间,中国政府代表团正式向大会提出,《公约》中文本使用的“沙漠化”术语不够确切,需作改正。1995年4月1日,联合国正式通知中国,《公约》中文本使用的“沙漠化”术语用“荒漠化”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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